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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886号
  • 【发布日期】2008-11-05
  • 【生效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办保函〔2008〕886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云文物〔2008〕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划文本

(一)丽江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充分体现其特殊性,应注意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区别。规划编制依据中应增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二)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此规划对象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所以规划内容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世界文化遗产,其中包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民居,第二层次的范围应涵盖与丽江古城历史和发展有关的山林、水系和农田等自然环境。应确定各层次的边界和具体面积。

(四)规划原则第2.2.3条应改为“效益适度―合理利用丽江古城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对旅游业发展进行规划,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均衡发展。”

(五)应补充并深化丽江古城的价值评估,特别是阐述其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六)按照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补充、完善对世界遗产现状的评估,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功能、居民比例、旅游规模、商业发展等,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对策。

(七)关于保护范围和管理规定

1.建议落实第3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关于扩大丽江古城缓冲区的决议要求,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调整保护区划。建议大研古城的缓冲区向西南方向适当扩大;束河的缓冲区向北、东面扩大,向西扩展到聚宝山以西;白沙东北部的历史村落应纳入保护的范畴。

2.第4.2.5中“保护范围内所有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不仅仅限于“严禁拆除”;修缮依据不应为“依据其功能调整及风貌要求”,应以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原则。

3.第4.4.1中山林、水系及农田保护区应列为禁建区,严格控制任何性质的建设活动。

4.保护范围内应禁止进行新的建设。

5.第5.1.1中对人工设施应严格控制。

6.应对流官府遗址和木府遗址的保护提出详细的规划。

7.第5.6中,应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改善和利用编制详细的规范和标准;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对历史建筑应加以明显的保护标志。

8.建议增加关于丽江古城缓冲区保护的规划措施,包括重大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实施前应经由我局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意见。

(八)旅游规划应提出有效的控制游客数量和其他旅游管理措施,以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应充分吸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反应性监测的意见,并听取即将进行的国际考察专家的意见,对过度商业化和城市化的压力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对策。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规划甲级资质的单位参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对规划进行修改,并经你局审核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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