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7〕151号
- 【发布日期】2007-09-03
- 【生效日期】2007-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莆政办〔2007〕151号)
秀屿区人民政府、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和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运行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对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
(一)市对开发区管委会财政体制的管理模式
参照现行市对湄洲岛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考虑到税性收入的相对稳定性,市财政对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按地方级税性收入定比增量的50%给予财力奖励,试行三年;定比基年另行研定。
(二)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收支基数
开发区管委会的收支基数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按开发区管委会本部编制人数和人均最低保障财力,由市财政核增的支出基数;二是从秀屿区划转的财政收支基数。
秀屿区划转的财政收支基数为:
1、按秀屿区原对开发区管委会所辖忠门镇、东埔镇和山亭乡三个乡镇(以下简称三个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基数;
2、在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原属于秀屿区本级财政收入的收入基数;
3、在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原由秀屿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支出基数。
(三)开发区管委会的税务管征机构
开发区设立税务管征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负责开发区的税收管征工作。成立税务管征机构的向上申报工作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若税务管征机构的成立条件尚未具备,可先由现忠门分局转为开发区税务管征机构,忠门分局管征的月塘乡辖区内的税收划归秀屿区其他税务分局管征。
(四)开发区管委会的金库
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区管委会可设立独立金库。若独立金库的设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参照湄洲岛管委会的模式,并入市级金库,但市人行(国库)等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从市级金库中分解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收入情况。
(五)开发区管委会财政体制的实施
开发区管委会财政体制划转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实施始点为2007年1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实际运作的收入始点为2008年1月1日,支出始点为2007年7月1日,支出资金由市财政金库调度至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结算户”。2007年开发区管委会在秀屿区核算的财政收支,按实结算划转;由市财政调度的资金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市政府2007年下达秀屿区的财政收入任务仍由其承接,开发区2007年的财政收入暂委托秀屿区管征,年终按实结算通过“过渡表”划转,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支持。
二、关于开发区管委会与秀屿区的财政划分问题
(一)收支基数划分
1、三个乡镇的收支基数划转。按成建制整体划转,财政收支基数按秀屿区原对三个乡镇财政体制结算并以2006年的决算数划转。
2、在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原由秀屿区直征的收入基数按2006年决算数划转,其中火电厂收入基数按2003年-2006年四年的平均数划转。
3、原由三个乡镇代征而收入归秀屿区本级的收入基数,以2004年-2006年三年的平均数划转。
4、在开发区管委会内原由秀屿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支出基数,以2006年决算数为依据划转。
(1)单位(法人)按成建制划转。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册人员按核定人均经费划转;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实际拨款数划转;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供给经费不划转。
(2)离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划转。
(3)遗属对象、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按2006年底止实际数划转。
上述从秀屿区划入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员,截止2006年底欠缴的社保金,原由秀屿区财政负担的部分,仍由秀屿区承担。
5、省财政参与分成收入的收入基数,原则上以省财政2002年调整省对下财政体制时核定的2001年省财政参与分成收入的收入基数为依据分解划转。实际划转时,可以秀屿区制定的2003年起对下财政体制中核定的2002年收入基数为基础,作具体分析和适当微调后划转。
(二)财力性或专项转移支付划转
1、财力性转移支付划转
(1)鉴于秀屿区原已按实对三个乡镇核定收支基数,2003年以前的省市一般转移支付不划转;
(2)取消“两税”转移支付,结合三个乡镇收支基数一并计算划转;
(3)免征农业税和取消原木特产税转移支付,按2006年决算数划转;
(4)省财政的增资补助、乡村两级办学补助,省、市财政的乡镇机构运转经费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市财政对秀屿区财政体制中乡镇补助及公办小学生均经费补助等,按原分配规则划转;
(5)省财政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综合补助、财政困难补助和市财政对秀屿区财政体制中综合财力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2007年-2009年三年按秀屿区本级历年滚存财政赤字划转给开发区管委会的比例,计算补助给开发区管委会;2010年起不再分解,全留秀屿区。
2、惠及民众的专项转移支付,省、市补助按原分配规则计算划转,秀屿区原配套补助不再划转。
(三)政府债权债务划转
1、成建制机构债权债务划转。乡镇政府债权债务(含上下级财政往来款),按三个乡镇的实际数划转;成建制单位(法人)债权债务,按分家后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划转。上述债权债务划转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
为保持乡镇政府债务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统计报表的连续性,按省统一布置的三个乡镇的政府债务暂列入秀屿区统计,2008年报告省有关部门后再分离。
2、公共债务。新文路路面建设债务余额按甄别确认数划转,其他的不划转。
(四)财政滚存赤字划转
秀屿区本级2006年度止的财政滚存赤字,先甄别应划转的规模,再按2006年底止人口比例划转,其划转数由开发区管委会分五年消化。
划转财政赤字如与划转的公共债务有重复的部分,应予剔除。
(五)应缴未缴收入和应拨未拨资金划转
1、三个乡镇代收未缴秀屿区财政的收入,按2006年底止实际数划转;
2、秀屿区财政应拨未拨(含未下达项目)的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的支出,按2006年底止实际数划转。
(六)公共财产划转
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公共财产,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划转开发区管委会,但位于开发区管委会的秀屿区党校的财产,由秀屿区组织拍卖,拍卖款用于秀屿区党校建设。
(七)社保资金划转
1、全省统筹和全市统筹的社保金不划转。全省统筹社保金有:企业养老保险金、农村养老保险金;全市统筹社保金有: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企业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
2、县区统筹社保金按2006年底实际数划转,主要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医疗保险金。
(八)其他事项
1、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财政结算户”,用于核算与市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往来款项。
2、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若干个“专户”,用于核算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款项。
3、2007年起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发区管委会已成立“农合中心”,由其依托忠门卫生院办理相关事务。
4、开发区管委会2007年的种粮农民粮食直补,仍依托秀屿区办理,2008年转由开发区管委会承办。
5、未尽事宜,属于市财政职能范围内的,由市财政局补充通知,一并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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