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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国人厅发〔2005〕20号
  • 【发布日期】2005-03-07
  • 【生效日期】2005-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4项资格考试均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二、根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岗位的需要,其专业考试将按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的专业类别分为供配电工程、发输变电工程2个;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的专业类别分为给水排水工程、暖通空调工程、动力工程3个。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三、推迟进行的2004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取消,不再组织2004年度相应专业的考试。考生应按《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安排,报名参加2005年10月22日、23日举行的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的考试。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本通知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做好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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