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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8〕24号
  • 【发布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粤府〔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农经发〔2006〕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作有效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等。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四)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基层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农业特色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合理调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局,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革。同一行业技术推广单位改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只采取一种方式。

1.综合设置方式。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构,为乡镇公益类事业单位。

2.派驻设置方式。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站所归县(市、区)管理,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县(市、区)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统一管理。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的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列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六)科学核定编制。根据所服务区域的人口、面积、地理和森林资源状况、林业生态区位重要程度、交通条件、生产水平、主导产业、农业机械种类和保有量、行业建设任务轻重程度、服务指导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三、切实加强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七)严格实行竞聘上岗。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确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职责和条件。

1.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要求,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对经身份确认的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聘上岗的在编在岗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对原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后,根据编制和需要,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招聘推广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分流人员。

按照行业特点以及技术推广岗位的等级、职责和条件,确定考试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内容的80%,其中操作技能应占有一定比重。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八)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等情况,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订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聘任、考核、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

(九)积极创新推广方式。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指导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其他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满足农民需要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构建科技人员直接到村、良种良法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技术推广长效机制。

(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认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评工作。积极探索县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地要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办理分流人员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分流原有事业编制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应严格按照粤府办〔2002〕69号文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投入,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推广人员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

对未按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正式录用或用工手续的自养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

(十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益性试验示范推广和检测设施,改善技术装备。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促进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发展

(十三)发展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尤其要发展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组织,实行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性服务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强化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六、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十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设备更新、推广项目支持等工作。省农业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编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并于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当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底前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把经审批的各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

(十五)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检查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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