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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93号
  • 【发布日期】2007-09-03
  • 【生效日期】2007-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制订的《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省纠风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3号)要求,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决定于2007年8月至11月对全省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学集中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规范教育收费为重点,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以社会的广泛参与为基础,通过民主评议,倡导每所学校联系自身实际,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学校的办学、招生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推动和促进全省教育系统行风校风建设的广泛开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评议对象。

全省所有城市中小学校和农村中学。

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校和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中小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评议。

(二)评议内容。

1?规范办学行为及招生工作情况;

2?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3?征订和使用教材、教辅资料情况;

4?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5?校务公开及民主管理情况;

6?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和回复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类别的学校,确定各自的评议重点。

三、评议方法和步骤

民主评议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8月―9月)。

8月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所有参评学校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对照评议内容和标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其贯穿于民主评议工作的全过程。重点评议学校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评议热线电话,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学校的现状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边查边改。同时,要向社会作出加强校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公开承诺。

(二)评议考核阶段(10月初―11月上旬)。

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统一制发《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评分细则》,由各市、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纠风办采取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问卷调查与暗访抽查、组织评议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问卷调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纠风办组织学生家长填写《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问卷调查表》。

2?暗访抽查。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聘请的民主评议监督员组成暗访抽查组,根据《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考核办法》,对重点评议学校的校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暗访抽查。

3?评议考核。组织民主评议监督员、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听取学校加强校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及民主评议监督员暗访检查情况的意见反馈,根据《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考核办法》,对重点评议学校逐项进行评价打分考核。

(三)建章立制、全面整改阶段(11月中下旬)。

评议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类,并进行公示。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限期解决;一时无条件解决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对涉及政策方面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学校的整改工作有力度、有效果。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的评议结果及时公开。对办学、收费行为规范、群众满意度高的“合格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基本合格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整改提高;对“不合格单位”,要列为下一年度评议重点,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促使其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迅速扭转局面。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评议工作由省里统一部署,坚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纠风办负责协调督办、群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配合、条块紧密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主动接受评议,把民主评议的过程作为促进工作、改善管理、加强校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落实评议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对评议工作的领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全省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厅长路钢和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李述永任组长,省教育厅副厅长黄俭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纪检组长王安怀、省纠风办副主任何泽洪等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黄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区分类别,分类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评议阶段的任务、目标和要求,选择不同类别、有代表性的学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重点评议县(市、区)高中、初中、小学各1所,对群众反映乱收费和师德师风方面问题突出的学校要列入重点评议范围,重点评议的学校不少于参评学校总数的10%。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好重点评议学校的评议工作。

(三)严格把关,认真选聘。民主评议监督员应具备思想道德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正派、敢于开展批评、群众评价好、不计报酬、乐于奉献等基本条件。各地在选聘民主评议监督员时要注意选聘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除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外,还可从部分市民、学生家长中选聘。民主评议监督员由群众及有关组织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和聘任,具有调查权、评议权、测评权和督促整改权。

(四)评促结合,保证质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评议方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注意总结各个阶段的工作,研究解决评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将评议工作与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重点评议与普遍教育相结合,自查自纠、民主评议与长效机制的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抓好典型。要组织重点评议学校分期分批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拓宽监督渠道,巩固评议成果。各参评学校要高度重视评议活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校。

(五)严肃纪律,强化作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强对评议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办,严肃评议工作纪律,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请客送礼、拉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民主评议监督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议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参评学校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单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通过任何形式把评议费用转嫁给参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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