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科工贸信电资字〔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12-14
- 【生效日期】2009-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电资字〔2009〕38号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需要,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原“深圳市能源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资助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鼓励工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开展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报,核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并进行项目备案;
(三)对涉及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四)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规程;
(五)对受资助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项目自筹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三)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商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贴息、补贴、奖励等资助:
(一)在本市内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经专家评审,认为节能减排措施得力,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六)过去五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的贴息、补贴与奖励;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补贴与奖励;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保供电奖励。
第九条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改造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中具有开创性或者技术领先的项目;
(三)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四)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第十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节电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二)负荷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三)涉及电力方面的综合性课题研究及应用;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必须符合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贴息标准为: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
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标准为:
(一)一般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8万元审核费用补贴,用于支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
(三)工商企业聘请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专项资金贴息与补贴。项目贴息和补贴额度的确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补贴申请单位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应为国家、广东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为:
(一)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经市科工贸信部门评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保供电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与补贴的,按申请项目的备案时间予以安排,先到先安排,到计划安排完毕截止。
第五章 年度收支计划的制定与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
(二)支出计划
1.专项支出总额;
2.专项支出构成及金额;
3.专项支出计划;
4.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批复市科工贸信部门执行。
第六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工商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除外)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和补贴项目长年接受申报。申请单位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法人经营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单位能耗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设备购置表等资料。市科工贸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备案并下达项目备案确认书。
(二)清洁生产项目的贴息和补贴项目长年接受申报。企业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与技术依托机构签订的《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合同书》,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进行审核。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项目在每年的4月、10月接受申报。申请单位需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原件、用能单位及能源审计机构的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能源审计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能源审计报告原件等资料,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章 资金划拨
第二十三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除外)及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
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清洁生产项目的补贴项目应提交项目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有关部门文件。
(三)能源审计项目的补贴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能源审计项目合同书》;
2.能源审计报告。
(四)课题研究、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等项目应提交材料为:
1.课题研究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2.技术培训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3.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计划书及绩效分析报告。
(五)奖励项目应提交市科工贸信部门或市科工贸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的示范企业认定文件或奖励名单文件。
第八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获得能源审计补贴的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加强节能管理与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资助申请;对重复申报并取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收回已取得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整体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价,市科工贸信部门每年对年度计划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核准申请人是否可再次获得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对瞒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市科工贸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价每一个项目。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与项目申请单位串通作弊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市科工贸信部门五年内不予委托其从事项目审计业务,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利用评审、验收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好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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