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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9-04
  • 【生效日期】200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减排指标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8%,控制在42.4万吨以内(电力行业总量不超过17.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4.8%,控制在37.5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其中2007年全省二氧化硫要减排1.6%、化学需氧量要减排1%。当前,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减排项目有序推进,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公用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漳州后石电厂1#-6#机组,泉州南埔电厂1#、2#机组,厦门嵩屿电厂1#-4#机组,福州可门电厂1#、2#机组,江阴电厂1#、2#机组,宁德大唐电厂3#、4#机组等6个电厂的脱硫机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龙岩坑口电厂1#-4#机组,安溪煤矸石发电厂1#、2#机组,厦门瑞新、厦门国能新阳、同集、杏林热电厂,厦门腾龙热电厂,晋江热电厂,龙岩适中电厂(0.8万KW老机组),永定金业电厂2#机组等10个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华能福州电厂3#、4#机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1#、2#机组必须在2008年8底前完成。石狮热电厂、永安亿力热电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莆田湄洲湾电厂1#、2#机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邵武电厂、龙岩恒发电厂、永定金业电厂1#机组、大田益源热电厂等其它未建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都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没有完成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减排指标限制发电小时数(见附件1)。

2.自备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建阳武夷味精公司自备电厂、永安智胜化工公司自备电厂、三化热电厂3#-5#锅炉、福建纺织化纤集团自备电厂5#机组、青山纸业自备电厂6#机组、漳州联盛纸厂自备电厂、龙岩春驰电厂等7个企业自备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三化热电厂6#锅炉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福州耀隆化工自备电厂、东南电化自备电厂必须在2007年9月底完成。青山纸业自备电厂1#-5#机组、南纸股份公司自备电厂、邵武中竹纸业自备电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它小型自备电厂也要按照减排要求,在2008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见附件2)。

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其中,公用燃煤电厂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均要达到80%以上。

3.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厦门明达玻璃公司炉窑烟气脱硫项目、福建炼化公司硫磺回收项目、邵武化肥厂碱法脱硫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福抗药业公司锅炉烟气脱硫项目、长乐市华冠纺织公司等16个印染企业锅炉烟气脱硫项目、三钢集团2#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福耀玻璃公司炉窑烟气脱硫项目、闽清建陶企业群烟气脱硫项目、晋江南安建陶企业群烟气脱硫项目,以及三钢集团1#烧结机和泉州三安钢铁、福州亿鑫钢铁、福州鑫海钢铁等企业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它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锅炉、炉窑,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见附件3)。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4.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福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网的,从规定的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省电网供应。

(3)鼓励二次脱硫。对脱硫尾气深度处理和脱硫技术改进实行技术难题公开招标,鼓励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二次脱硫项目成果的对接转化。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

(1)确保已建减排项目稳定运行。青山纸业3#纸机洗选改造项目、建宁铙山纸业公司废水治理系统改造项目、南纸股份公司节水减污工程、邵武中竹纸业公司ECF漂白技术应用项目、建阳武夷味精公司利用废水生产复合肥项目等45个减排化学需氧量的已建重点项目,必须强化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见附件4)。

(2)确保未建减排项目按时建成投运。南平长富乳业集团废水处理设施技改项目、邵武化肥厂废水循环使用技改项目等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福州榕昌化工公司废水处理技改项目、南纺股份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福抗集团纳滤机滤芯改造项目等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南纸股份公司扩建2.5万吨/日废水处理项目必须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邵武中竹纸业废水处理技改项目等其它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泰宁绿山纸业公司必须在2007年底前停止制浆。永安智胜化工公司等5个排放废水工业企业必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2007年11月中旬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它具备进一步减排化学需氧量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由所在市、县(区)根据减排要求下达计划(见附件5)。

(3)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全省现有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其中,漳州角美福龙开发区、龙池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建成并稳定运行。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2.生活污水处理

(1)新、扩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连江、泉港、惠安、沙县、霞浦等5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罗源、闽侯、泉州北峰、城东、龙海、南靖、泰宁、邵武、建瓯、建阳、漳平、上杭、宁德、福鼎等17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建成投入运行;福州连坂、仙游、诏安等22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泉州东海、漳浦、宁化等1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6)。

(2)已建项目必须完善配套管网。已建的3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管网不完善的24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其中,福州大学城、马尾、快安、福清、泉州宝洲、石狮、永安、厦门杏林、同安等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福州金山、长乐、平潭、厦门二厂、集美、南安、安溪、三明列东、永春、武夷山等10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厦门海沧、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塔下、德化等5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作,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见附件7)。

(3)提高处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已建的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3.推进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出台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前十名企业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我省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

(2)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达标率的,由当地政府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3)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燃煤电厂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华能福州电厂、厦门嵩屿电厂、厦门腾龙热电厂、漳州后石电厂、龙岩坑口电厂等5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燃煤电厂,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2.已安装但未联网的要限期联网。已安装在线监控但未联网的福州可门电厂、江阴电厂、宁德大唐电厂、莆田湄洲湾电厂、厦门瑞新热电厂、厦门国能新阳热电厂、厦门国能同集热电厂、泉州南埔电厂、晋江热电厂、安溪煤矸石发电厂、三化热电厂、南纸股份公司自备电厂必须在2007年9月10日前与省环保局联网。

3.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厦门国能杏林热电厂、青山纸业自备电厂、福建纺织化纤集团自备电厂、龙岩春驰电厂、永定金业电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漳州联盛纸业自备电厂、石狮热电厂、永安亿力热电厂、永安火电厂、三钢集团自备电厂、龙岩恒发电厂、漳平电厂、邵武电厂、邵武中竹纸业自备电厂、龙岩适中电厂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

燃煤电厂中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联网。所有燃煤电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燃煤电厂应当立即报告省环保局,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需报告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并立即通知通讯部门予以修复。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二)重点工业排污单位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福抗药业公司、漳州糖业公司、福建炼化公司、晋江可慕制革治污公司、石狮伍堡漂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大堡漂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尚锦漂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三农集团公司、南纸股份公司、南纺股份公司、雪津啤酒公司等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工业企业,以及东南电化公司、三钢集团、漳州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晋江凤竹纺织公司等52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2.已安装但未联网的限期联网。福州华映光电公司、罗源雄丰纸业公司、厦门翔鹭石化公司、南靖雄发纸业公司、泉州联邦印染公司、晋江优兰发纸业公司、晋江兴业皮革公司、永春宏美纸业公司、福建纺织化纤集团、将乐腾荣达制浆公司、邵武中竹纸业公司、建阳武夷味精公司、南平铝业公司、连城东方纸厂、龙岩龙化公司、龙岩造纸公司、莆田佳通轮胎公司、众和股份公司、古田抗菌素厂、霞浦益源食品公司等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与省环保局联网。

3.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福州福兴医药公司、厦门华纶印染公司、石狮华宝漂染公司、建宁铙山纸业公司、南平榕昌化工公司等52个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长乐针织总厂、厦门银鹭食品公司、泉州贵格纸业公司、泰宁德立化工公司、莆田荔城纸制品公司等229个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

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污水处理企业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福州洋里、祥坂、马尾、快安、三明列东、列西、南平塔下、漳州、龙岩、莆田、泉州宝洲等11座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与省建设厅联网,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2.已安装但未联网的限期联网。福州金山、大学城、福清、厦门二厂、东部、海沧、集美、同安、永安、石狮、晋江、南安、安溪、永春、德化等15座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9月10日前与省环保局联网,并尽快与省建设厅联网。

3.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平潭、厦门杏林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9月10日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长乐、武夷山、厦门翔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联网。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联网,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控的同时,加快推行进水水质在线监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省里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2007年9月底前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省环保局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总责,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减排工作的月份、季度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省减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其中,对燃煤电厂的问题,要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分别提出扣减脱硫电价款和发电小时数的意见;对污水处理厂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的意见);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牵头组织开展二次脱硫技术难题招标,大力推广经济适用减排技术;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工作;要在2007年9月底前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福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差别电量实施方案,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以及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协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

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2007年9月底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市、县(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协同省经贸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在2007年9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达不到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费开征不到位的地方的处理办法;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等部门在200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省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省电力公司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要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监督落实。

福州电监办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并依法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监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脱硫差别电量、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

省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经贸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省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共同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07-2010年公用燃煤电厂重点脱硫项目

2.2007-2010年自备燃煤电厂重点脱硫项目

3.2007-2010年工业企业重点脱硫项目

4.重点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表(确保稳定运行的减排项目)

5.重点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表(确保按时完成的减排项目)

6.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表

7.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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