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8号
- 【发布日期】2007-09-04
- 【生效日期】200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今年,我省遭受了自1954年以来特大洪涝灾害。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检查和督促,力求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007年夏季,安徽省淮河流域发生了自1954年以来的全流域性大洪水,沿淮淮北内涝严重,皖南和皖西地区部分县(区)突发山洪,全省灾情十分严重,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抗洪救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金融对全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1.把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排到重要议事日程。金融机构作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核心部门之一,要提高认识,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职责,充分发挥融资和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损失与金融需求情况调研,加大对受灾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受灾地区的贷款增量和同比增幅超过2006年水平,确保受灾地区的涉农贷款增量和同比增幅超过2006年水平,积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2.支持受灾农户和企业尽快恢复、发展生产。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受灾农户进行生产自救。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将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拓展到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根据受灾农户发展生产的实际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小额贷款额度;对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不上浮或适当下浮小额贷款利率。结合“菜篮子”工作以及生猪生产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加大对受灾农户从事蔬菜生产、渔业、畜牧业、家禽养殖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力度。积极发放农户购买良种、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贷款,切实解决农户秋季农业生产及明年春耕生产备耕资金的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灾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级行汇报安徽灾情,争取总行在信贷规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符合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灾区信贷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支持灾区企业发展。建立受灾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迅速到位,及时帮助受灾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对受灾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积极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3.积极发放消费贷款。按照“四有一无”(让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灾后无疫病流行)的总体救灾工作目标,积极配合政府,加大灾后应急消费贷款投放力度。适当降低最低担保等方面的要求,积极开办住房信贷业务,支持受灾农户倒塌房屋重建工作,积极开办耐用消费品等信贷业务,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助学贷款等工作,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帮助受灾地区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4.支持受灾地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关注灾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应的资金需求,加大对灾后道路、桥涵、电力、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受灾地区防洪抗旱能力。结合国家关于治理淮河方面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治淮工程建设。对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落实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重点支持。适当加大对县(区)以下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尤其是村镇等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灾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信贷投入,支持水土保护、植树造林、水源涵养和保护等项目建设,支持受灾地区农业综合开发。
三、积极支持受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5.支持沿淮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安徽省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意见》(合银发〔2007〕98号),结合沿淮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的现状,支持畜牧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牧养殖产品加工业发展,广泛拓展畜牧养殖业产品市场,积极推进畜牧养殖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沿淮地区大力发展生态防护林业、湿地经济林业、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形成立体型、复合型的产业化林业体系。支持沿淮地区利用湖洼地,发展水产和水生植物。积极支持沿淮地区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 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积极支持沿淮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沿淮地区新农村建设步伐。
6.支持沿淮地区工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会议精神,结合《安徽省工业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投入。一是积极支持优势农副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沿淮地区农产品种类多、产量大,是重要的商品粮、油料、优质棉、烟叶、薄荷、兔毛和肉类、药材及水果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沿淮地区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金融支持力度,稳步推进沿淮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二是支持综合能源加工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沿淮地区煤炭资源优势,积极支持煤电产业做大做强,并以此为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转型提供积累,进一步带动机电制造业、冶金、矿业、建材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三是支持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沿淮地区纺织、服装、食品、皮革制品、饮料、酿酒和烟草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信贷投入,促进沿淮地区不断提高就业水平,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
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受灾地区的产业结构特征,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发挥金融部门优势,形成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合力
7.人民银行要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我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发挥好信贷政策扶弱功能。要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辖内各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农民灾后重建出现的资金缺口,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因支持生产救灾而产生的临时性流动性不足,积极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认真做好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国库资金划拨、征信管理等金融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构建务工收入汇兑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农民外出务工。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导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引导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8.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的优势,开展受灾地区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扶持担保体系发展等多种信贷业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结合目前开办的有关信贷业务,重点做好受灾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县域经济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污水处理和饮水安全、农村公路等项目的信贷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夏粮收购工作,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以最低保护价及时收购受灾群众库存夏粮,防止因粮食霉变给受灾群众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认真做好秋粮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以及新棉收购等工作,保证秋粮收购贷款供应。稳步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在通过政策性信贷杠杆引导和调节粮食市场、做好粮棉油收储资金供应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更好地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9.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入。各级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受灾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提高贷款审查效率,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农户增收。增加受灾地区的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积极支持有利于带动受灾农户脱贫增收的项目恢复和发展生产。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配,优化信贷资金管理,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对小额农户贷款要结合“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建设,采取联保、信用贷款方式积极发放,并在授信额度内做到随到随审、随审随贷,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对受灾农户的生产、生活贷款要优先发放,贷款利率可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力争将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要对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认真进行有关指标测算,及时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大力吸收农村工商户、小企业、企业法人入股,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增收节支,扩大盈利空间,缩小兑付差距,力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如期兑付。对因自然灾害形成的新增不良贷款要建立明细台账,逐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做好新增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核销工作。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职能,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邮政储蓄机构要积极做好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积极探索开办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受灾农户和企业的融资渠道。
五、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0.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尽快改进对受灾企业、农户的贷款评估、审查、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限时服务制度,在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妥善安排好受灾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归还工作,对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贷款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予以展期,或收回后再贷。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及时报有关部门申请核销。对集中连片的受灾区,应采取上门服务、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主动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积极为受灾企业和农户办理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等多种中间业务。积极创新担保方式,采用联保、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担保形式,为受灾居民和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11.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协调、推动和宣传工作,把改善金融生态作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人民银行要依托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受灾地区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做好“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制订完善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培育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
12.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合举办对接会、座谈会等形式,建立互动共赢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引导双方进一步拓宽各项业务尤其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合作,合理分担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积极配合政府通过财政引导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协作。
认真做好金融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的通报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分级通报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银行上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