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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卫生院扩征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1
  • 【生效日期】2009-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卫生院扩征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卫生院扩征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12号)批准同意,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村2543平方米、前进村3859平方米、溪西村259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666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后溪卫生院扩征用地
储备用地
2543
后溪村
前进村民委员会、后溪村民委员会、溪西村民委员会

3859
前进村

259
溪西村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69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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