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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02号
  • 【发布日期】2004-11-12
  • 【生效日期】2004-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粤府办〔2004〕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下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下称《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积极研究科学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事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省府办公厅,省编办、监察厅、法制办,广东行政学院、省社科院)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省府办公厅,省法制办、信息产业厅、财政厅)
(四)建立健全政府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省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省编办、法制办)
(二)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
(三)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厅、民政厅、国资委、外经贸厅、工商局、财政厅、监察厅,广东行政学院、省社科院)
(四)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省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有关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资金和投资管理,实现规范的政府预算和支出。(省财政厅、审计厅、发展改革委)
(七)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
(八)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省人事厅、财政厅)
(九)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编办、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十)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省府办公厅,省编办、信息产业厅、发展改革委)

四、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省编办、法制办、财政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省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省法制办、人事厅、编办)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对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依法核准、界定和公告工作,科学设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行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省法制办、编办、监察厅、人事厅)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探索建立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以及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省司法厅、信访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劳动保障厅、法制办)
(二)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要求,促进信访事项及时有效解决,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省信访局、监察厅)

六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改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研究建立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统一发布制度;总结推广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省法制办)
(二)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省法制办、监察厅)
(三)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省财政厅、法制办)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省法制办、财政厅)
(五)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省监察厅、法制办,省府办公厅)
(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建立各监察机关之间的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省审计厅、监察厅)
(七)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的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省府办公厅,省信访局、法制办)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省人事厅、法制办、司法厅)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省人事厅、法制办、司法厅)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省人事厅、法制办)
(四)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司法厅、法制办)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法制办)
(二)研究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具体办法。(省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三)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省编办、财政厅、法制办)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纲要》和《意见》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狠抓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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