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591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明楚王墓群保护规划(修改稿)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明楚王墓群保护规划(修改稿)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591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报明楚王墓保护规划修改稿的请示》(鄂文物发〔2008〕1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明楚王墓群保护规划(修改稿)》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如下必要的修改:
(一)应结合陵区地形地貌,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划的具体界划。建议在文本和图纸中标明主要控制点的地理坐标,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二)应进一步深化遗址现状评估和影响因素分析,结合陵区现状,对农田、山林和水体等不同区域分别细化保护管理规定,增强针对性。
(三)应明确保护范围内展示工程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四)陵区内河道疏浚的面积应有充分的考古依据。
(五)应加强考古和历史研究,深入研究地面遗迹的分布和性质,考证陵区原有入口,陵寝神道、护陵人居住地、原有陵邑地点以及历史上的祭奠路线等,在此基础上深化保护规划,完善保护和展示措施。
(六)补充规划分期目标和实施内容。
(七)规划文本的用词、术语和图纸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规范、统一。建议补充土地用途调整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并经你局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建议重新考虑“楚王苑”的名称,其建筑形式、体量和功能应与环境相协调。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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