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平市
- 【发布文号】南政办〔2007〕125号
- 【发布日期】2007-09-10
- 【生效日期】2007-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平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
南平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
(南政办〔200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南平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
为持续实施“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实现工业经济跃升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整合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设立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现根据市政府《关于修订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南政综〔2007〕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每年安排1500万元,并视财力逐年增加,主要来源渠道:
1、市国投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市财政预算安排;
3、市本级工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含土地);
4、上级拨款。
二、资金扶持的重点
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遵循“诚信、公正、公开、择优、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正确引导、突出重点”的要求,除每年安排500万元以内额度用于南平工业园区建设所需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暂定至2010年),兑现市政府已确定的南平工业园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铝板带有限公司的优惠政策外,重点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中心城市重点产业及重点骨干企业。对拥有国家认定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专利产品、国家级技术中心和省级技术中心、省级优秀新产品等产业企业申报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同时对纳税大户和在服务工业发展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贴息项目
1、贴息对象
重点扶持中心城市七大产业、新兴产业及其它重点骨干企业的贷款项目。
2、贴息条件
对中心城市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年纳税额60万元以上,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下列限额的贷款项目可以申报贴息:
(1)纺织服装产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2)食品加工产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3)精细化工产业: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
(4)电线电缆产业: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5)汽车配件产业: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6)木竹制品产业: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7)纸及纸制品产业: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8)新 兴 产 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9)其它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3、贴息额度及年限
贴息额度根据相关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凭证确定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补助项目
1、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对中心城市发展前景较好、技术含量较高、投资额较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工程、节能环保、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及创意等产业的投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对中心城市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扶持,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融资。对担保公司向中心城市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视其综合费率的优惠程度按其当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总额的10‰―15‰给予补助。该补助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金,补充充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资金,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4、每年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产业招商、产业服务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建设、中介组织和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申报注册工业企业防御性商标等资金补助。
(三)奖励项目
1、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以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其商标经法院判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及“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工业产品)认定的企业(申报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2、对经有资质认证机构认定,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个标识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给予一项奖励。
3、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度纳税额6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分别达到20%和15%以上的中心城市七大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骨干企业,视其产值增长及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
6、对全市当年净入库税收(扣除免、抵、调库及退税部份)居前20―30名的工业企业法人授予“南平市工业纳税大户”称号,并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市经贸委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公示后下达。
(一)申报产业集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贴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企业应填报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产品需求分析、改造的必要性、内容和目标、项目资金来源和构成、技术来源和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等审批文件,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发生的付息凭证、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等复印件。
(二)申报产业招商、产业服务、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信息平台等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含单位基本情况、当年业务开展情况、项目申报理由及用途),担保公司应提供当年借贷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三个标识、优秀新产品、技术中心奖励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供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适时进行跟踪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南政办〔2005〕1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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