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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5〕228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厦府办〔2005〕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和《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以及《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评分细则。

三、考核依据

1、各区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等资料;

2、市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报送的资料和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并向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反馈。

五、有关要求

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厦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
内容
考核标准
评分细则
考核依据
组织
领导
35分
1
设立环保专项
行动领导机构
4
成立政府主管环保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得4分,成立领导小组但政府主管领导未担任组长得2分,未成立领导机构不得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
2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得3分,未按时上报得2分,未制定不得分。
当地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正式文件
3
制定宣传计划
3
制定宣传计划的3分,未制定不得分。
正式文件
4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会议纪要
5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3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正式文件
6
制定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3
10月前发布得3分,未发布不得分。
正式文件
7
上报阶段性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6
按时上报阶段性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得6分,未按时上报每个扣1分,每缺报一个扣2分。
正式文件
8
上报工作简报和进展情况
5
每周三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一期简报,总数分别不少于20次(期)得5分,每缺一次(期)扣0.5分。
网上粘贴
9
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
5
按照相关报表填报,及时上报得5分,未按时上报每大项扣0.5分,缺报每大项扣1分。
按照收到的传真件和正式报表为准
案件
督办
25分
10
挂牌督办案件情况
10
区级挂牌督办案件数达到3个的得10分,少于以上数量的不得分。超过的,每增加1个另加1分,但总分不超过20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1
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情况
10
查处率100%得10分,每少1%扣1分。其中,向市级部门投诉案件的查处率每少1%,另扣0.5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2
辖区内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纠正情况
5
全部纠正得5分,每发现一项纠正不彻底扣1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一项即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污染
反弹
控制
23分
13
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
10
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0.5分。其中,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每少1%,另扣0.5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4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10
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1分。其中,省、市级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每少1%,另扣1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5
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停情况
5
2003年以来已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线(设施)擅自恢复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致扣完此项评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反弹的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能力
建设
15分
16
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5
达到一级标准化目标得5分,达到二级得2分,达到三级得1分。
标准化验收报告
17
辖区内12369环保热线开通情况
10
开通12369环保热线,并有专人受理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专项报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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