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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请泵、阀、阻尼器等类别核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完成相应样机试验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113号
  • 【发布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请泵、阀、阻尼器等类别核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完成相应样机试验项目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申请泵、阀、阻尼器等类别核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完成相应样机试验项目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13号)




各相关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经研究决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凡申请泵、阀门、阻尼器等类别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包括取证、换证和扩证)应按要求进行样机试制,包括完成技术条件规定的所有型式试验项目(环境鉴定试验、抗震试验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应包括样机鉴定型式试验大纲。样机试制过程中要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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