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107号
- 【发布日期】2005-09-23
- 【生效日期】2005-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5〕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意见
今后一段时期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积极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加快实现“两个率先”进程至关重要。必须大力培育、发展我省农村经纪业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业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确保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业的重要作用
(一)经纪业的快速发展是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必然产物。经纪人是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广泛活跃在广大农村经济领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农村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省农村经纪业应运而生,迅速发展,在传播信息、衔接产销,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实现我省“两个率先”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发展农村经纪业作为我省加快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坚持加强引导、措施到位、强化服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为发展农村经纪业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农村经纪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村经纪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总量。按照稳定数量、提高质量、逐步发展的要求,至2010年底,全省培育发展农村持证经纪人总数要达28万左右,大力培育发展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经纪大户,全省农村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800亿元。
(三)完善类型。充分依托我省农村产业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在大力培育发展流通型、营销型农副产品经纪人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纪人,农业科技、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经纪人。
(四)形成网络。以农村经纪人协会自律组织网络为依托,按照定位准确、作用明显、组织健全、服务周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村经纪组织网络的建立。逐步形成以农村经纪人协会为骨干,特色专业、行业协(分)会为基础,经纪大户为龙头,覆盖全省的农村经纪人行业组织网络。
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措施
(五)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农村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
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管理,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资源丰富的工艺制品等特色农业经纪。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行业、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六)降低准入门槛。对农村经纪人实行“低门槛准入”。其中,对农民申请农副产品经纪人的,由各地经纪人协会免费发放《经纪人执业证书》;对农民申请其他类型经纪人的,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外,免收其他费用。
(七)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设立公司制农村经纪企业的,参照执行公司制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八)实行税收减免。对新办从事农村经纪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业务的农村经纪企业,参照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尽可能安排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专项资金或在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专项预算,用于支持农村地区急需的各类特色经纪人培育发展,扶持农村经纪人的技术创新和培训,激励经纪大户的发展壮大。
(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运用商标战略、品牌效应,开拓市场、加快发展。围绕农村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重点指导和扶持农副产品经纪人注册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商标和证明商标、服务商标,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十一)增强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广“市场+经纪人+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一户带一村,多户带一片”,促进农村地区专业经济格局的形成。把农村经纪人发展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经纪人在完成资金原始积累后,向生产和流通领域拓展。鼓励有实力的经纪人兴办与生产、流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促进经纪人兴建生产基地,建立销售网络,形成“生产+经纪人+市场”一体化的经纪实体,以企业为龙头,把更多的农户组织起来,逐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和流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十二)加快培训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利用各地区、各系统的培训资源,发挥基层夜校、农技推广站、科普培训点和农民课堂等培训基地和大专院校、远程教育的优势和作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市场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整体素质。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农村经纪人的培训、管理、规范等职能逐步交由经纪人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为农村经纪人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使经纪人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十四)引导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支持、不设障的要求,积极改进对经纪业的管理与服务。要引导经纪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网络、科技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增强农村经纪业的国内外竞争力。
四、加强对农村经纪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经纪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经纪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业加快发展。
(十六)规范经纪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取缔和打击无证、照经营等非法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保护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建立表彰和激励机制。要大力宣传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方针政策,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农村经纪人健康快速发展。
(十八)深入贯彻现行法规。要坚持贯彻《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切实把农村经纪业发展、经纪活动和经纪人管理纳入经纪人法规的框架中,做到规范发展、经纪和管理。要加大经纪业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农村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经纪人的法制观念,引导农村经纪人通过正当经纪活动获取合法经纪收益,做到诚信经纪,恪守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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