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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蓝山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含铀稀土渣资源回收及废渣处置工作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677号
  • 【发布日期】2007-09-18
  • 【生效日期】2007-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蓝山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含铀稀土渣资源回收及废渣处置工作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蓝山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含铀稀土渣资源回收及废渣处置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7〕677号)




蓝山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含铀稀土渣回收铀资源及其处置工程项目的请示》(蓝核综字〔2007〕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稀土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有铀等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废渣,其放射性水平均超过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长期的潜在危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稀土废渣的处置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你公司是湖南省境内唯一具备铀矿采冶资质的企业,所属大湾铀矿床前期采冶工程处于试验性生产阶段,工艺设备和“三废”处理设施基本齐全,具备开展稀土废渣综合回收和处置的能力和条件。“含铀稀土渣回收铀资源及其处置工程”的开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开展此项工作。项目立项实施前,你公司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查程序的要求,办理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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