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9〕43号
- 【发布日期】2009-06-02
- 【生效日期】2009-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意见
(桂政发〔2009〕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
(一)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的积极性,特别要发挥好市县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能动作用,摸清重点税源,强化税收征管。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制定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对部分重点部门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特殊的激励办法。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缴力度,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部征缴入库;同时取消部门非税收入过渡户,确保收入及时征缴入库。
(四)开展财政收入专项检查,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
二、加快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
(五)加快用好各类用于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千亿元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桂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以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方式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六)尽快全面推进年初财政预算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全力加快建设进度。如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沼气池建设、桂西五县大会战、农村安全饮水、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
(七)加大已开工建设项目的资金预拨比例,加快项目推进速度。
(八)加快推进以前年度财政已安排资金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建设。
三、在财政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跨年度提前使用财政资金
(九)对自治区已基本明确今后年度财政安排额度的部分专项支出,若项目进度需要,自治区财政可通过资金调度方式提前安排使用资金,以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千亿元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十)对自治区已明确将在今后年度分期注入安排给企业的资本金,如企业发展急需、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可提前注入。
(十一)对部分已明确将分年度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如项目进度能跟上,且有关配套资金已落实,可提前安排使用。如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经费、基层计生服务站所建设经费等。
四、加大财政扶持和奖励力度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和做大担保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支持我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十三)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十四)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根据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进一步加大对金融业的奖励力度,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增长的积极性,推动新增贷款2000亿元工作目标的实现。
(十五)对新增税收数额较大的企业给予技改投资奖励。以企业2009年1-6月份上交的税金为依据,对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比2008年下半年增幅比例达到20%(含20%)以上的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通过适当方式安排资金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
(十六)对部分产业链长、经济增长带动力强的企业给予特殊财政扶持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食糖、有色金属等产品实施储备。
(十七)鼓励区内产品消费。鼓励区产乘用车、工程车、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工程机械和各类建设安装等参与政府采购。鼓励我区农村居民购买区产农机具。支持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促进农村消费。
(十八)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的要求,选择边境一线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寨、贫困地区30万户农村危旧房在2009-2011年实施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解决。
五、统筹财政资金使用
(十九)统筹用好专项资金。整合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集中投入,提高财政资金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益。
(二十)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整合目前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集中财力办大事,缓解预算资金紧缺的矛盾。
(二十一)统筹用好预算结余资金。对区直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列入预算、以及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预算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收回重新安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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