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1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
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大,补充耕地的任务越来越重,耕地占补平衡压力越来越大,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及补充耕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7年,国家加大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力度,提高了征收标准,调整了分配方式,改变了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快土地整理步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供了资金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确保耕地实现占补平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做出贡献。
二、明确职责,切实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和项目指南;建立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全省项目的备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省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管理;对跨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管理和调剂;对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的项目管理办法;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本辖区省财政分配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审核和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到各市(州、地)财政,负责下达省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计划,对分配资金和省财政直接下达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市(州、地)财政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资金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对下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报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三、改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管理
(一)调整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省级与市(州、地)、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方式。根据财综〔2006〕48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中央返还部分和缴入省财政部分)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分成使用。省级分成的70%部分,省留成10%,用于我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以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等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支出。其余的90%及中央返还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分配给各市(州、地),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并落实到项目。具体分配方式以各市(州、地)上一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四个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30%、20%)作为依据分配给各市(州、地),再由市(州、地)参考以上因素和权重按项目落实到县(市、区)。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
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本地区截至当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省财政厅结合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各地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案。省、市(州、地)财政每年应从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经费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共享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案下达之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落实不足、滞留专项资金的市(州、地)、县(市、区),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支出。全省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省最低标准的80%缴纳。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国土资源厅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还须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须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并通过验收,项目投入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开发平均成本。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或缴纳不足的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用地审批。
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经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省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市、区)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
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市(州、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确需用于跨市(州、地)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水利水电、县乡公路改造及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可用农业部门坡改梯项目进行占补平衡,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县(市、区)每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省直接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各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来源分别进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州、地)20%、县(市、区)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较集中地区的占补平衡调剂、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调剂和贵阳市部分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市、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市、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市(州、地),本年度不得申请跨市(州、地)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并调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建设项目占耕指标。
对大型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大,不能全部实现先补后占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实行计划占补。但计划占补量不得超过占用耕地总量的30%,且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诺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所有新增耕地合格证及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必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新增耕地合格证加盖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专用章后有效。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直接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作、编号、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制度,加强指标流转环节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市(州、地)辖区内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批准,从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跨市(州、地)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为鼓励就地解决占补平衡和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实现占补平衡,减少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数量,新增耕地指标跨市(州、地)流转按该建设项目应缴纳耕地开垦费2倍的标准支付置换款。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纳入各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不得滞留新增耕地指标,滞留新增耕地指标2年(含2年)以上未使用的,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进行调剂使用。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只能用于自行占补平衡。
五、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确保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拟定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抓紧做好贵州省土地整理条例立法拟定、调研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切实转变职能,主要从事参与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草案和项目指南,建立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州、地)验收项目进行核查、抽查。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职能,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已批准和正在实施的国家及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电〔2007〕10号)要求和检查意见,认真整改、抓紧实施、保证质量,尽快提请验收,确保项目的全面完成。对2006年底以前省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已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予以安排;对未获批准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由各市(州、地)根据项目情况在省分配资金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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