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19号
- 【发布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06-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经贸委、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制定的《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二○○六年十月)
“十一五”期间,为促进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抓住中央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促进机电、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品牌战略,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全面提升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质量和效益,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二)工作目标: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更趋合理,出口产品质量显著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力争“十一五”期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左右,到2010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达33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2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
二、加快出口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三)加快产品结构升级,促进出口结构优化,实现由加工类产品向高端产品和基础类产品的提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分类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应重点抓好计算机、移动通信、消费类电子、船舶、汽车及零部件、发电及输变电、生物医药、新材料和先进环保等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行业的出口工作。
(四)以质量、品种、效益和扩大出口为目标,加快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产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对有效益、有市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技改贷款贴息支持;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名牌”、“福建名牌”产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及对传统产品进行升级换代,积极争取国家出口产品研发项目资金的支持;加强出口商品免验的推荐工作,争取实现地方品牌向国家品牌和国际品牌转化的目标。
(五)鼓励机电出口各行业和企业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机电工业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三、培育完善出口主体,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
(六)发挥福建对台“五缘”优势,吸引台湾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来闽投资,推进闽台两地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数字视听产品、电机、汽车与零部件、半导体、光电子等产业的对接,促进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升级,营造海峡两岸机电、高新技术产业互动合作的新局面。
(七)加大机电、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我省面对台湾、毗邻港澳、北承长三角、南接珠三角的区位优势,积极主动承接国际产业高端转移;集中力量做好产业链核心项目的招商工作,注重以外资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二次招商,通过招商促进项目落实,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我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后劲。
(八)在积极争取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同时,继续实行省机电技改贴息政策。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作为国家技改配套资金,重点支持我省机电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省机电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
(九)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联合、兼并、上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改贴息、中小企业资金、研发资金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民营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具体扶持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鼓励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经贸委、科技厅要加强对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支持企业建立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横向联合,构建出口战略联盟;组织我省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以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推动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交易;在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兴贸,作为落实国家科技兴贸政策的配套资金。
(十一)逐步调整加工贸易发展模式,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向上游研发设计、核心部件产业推进,向中游高附加值、资源环境消耗低的产品制造集中,向下游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延伸,延长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条,提高我省出口产品在国际产业价值链中的地位。
四、大力推进技术标准与认证工作,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十二)鼓励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健全和完善出口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认证制度。省外经贸厅要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通过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工标准等国际认证;检验检疫、质监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认证的推动工作,促进出口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三)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进一步扩大我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和质监部门要通过强化技术支持措施,严格落实有关专项产品的管理要求,帮助企业溯源整改,提高产品质量;及时向企业通报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相关的技术法规的内容与要求,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检验检疫部门要大力推行检验监管新模式和分类管理,优化出口产品检验通关流程。
(十四)有效应对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省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从宣传培训、结构调整、技术服务、市场开拓、信息反馈、产品检测、替代物研发等环节加强对机电企业的指导和帮助,并在资金、信息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推动机电企业积极应对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
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出口市场结构
(十五)在巩固东南亚、欧盟、北美等重点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大符合我省产品出口特点的东盟、中东、非洲及拉美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积极组织我省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机电司每年举办的境内外知名专业展览会,同时组团赴新兴市场办展和参展,提高新兴市场的出口占有比例;积极组织我省机电出口企业参加每年在厦门举办的“台交会”,加强与台湾机电企业的对接和交流。省财政每年从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出国参展、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支持我省有条件的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到境外设点办厂,发展加工贸易,带动设备、资本、技术和料件出口,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在境外主要销售市场设立代表处或销售机构、选择经销代理或利用国外厂商销售网等多种形式,促进我省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全球销售网络的形成。
六、运用多种方式,扶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十七)加大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出口企业符合信贷条件的合理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在做好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积极运用进出口押汇、信用证、保函、国际保理、仓储质押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新型的融资方式给予支持;省外经贸厅和经贸委要进一步密切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州代表处的联系与沟通,定期联合举办业务推介会和座谈会,积极推荐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用足用好信贷规模和种类,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贷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船舶、成套设备出口的扶持,扩大出口。
(十八)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不断提高退税审核速度,对于列入重点企业、出口创汇大户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十九)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对我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推动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展业务,创新保险产品,更好地为我省出口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收汇保障、商账追收、融资担保等服务。各地和有关企业要加强与该分公司的沟通,共同落实好省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帮助中小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解决担保问题。
七、加强协调,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一)加快口岸大通关建设步伐,努力为我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海关要在推进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通关和监管模式,对重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并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外经贸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在通关环节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出口企业通关便利。
(二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等人员出国,省外事办要简化审批手续,继续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多国有效的办法。
(二十三)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福建联络处的作用,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工作体系,加强协调沟通,维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开展反倾销应诉,提供信息服务及培训,更好地为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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