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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5)2号
  • 【发布日期】2005-01-11
  • 【生效日期】2005-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哈发〔2005)2号)




(2005年1月11日)

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将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统一有序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统一建档、备案,统一就业登记管理,使农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抓紧研究和制定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进农村生活最低保障试点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优惠便捷的就业信息、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介绍等公共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

二、进一步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积极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向韩、日、俄等国输出劳务。充分发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作用,与各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各区、县(市)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用工合同,培育各具特色的劳务品牌。 积极组织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修筑公路、电力和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农民劳务收入。

三、提高城镇对农民就业的吸纳能力。要发挥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快城镇群发展,增强城镇群的集聚辐射功能,吸纳更多的农民到城镇就业和创业。要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小城镇率先发展,以业兴镇,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吸引各类企业和投资项目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餐饮、旅店、文化娱乐、信息服务、家政服务、中介和旅游业,开发更多的就业领域和岗位,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四、鼓励引导农民进城创业。有关部门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要按市民同等对待,尽快给予办理各种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早市、晚市、集贸市场卖货的农民,要落实好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而减免。各管理和服务部门要从鼓励、引导、扶持农民进城创业、就业出发,简化办事手续,减免有关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五、营造农民进城就业的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对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和不合理收费进行集中清理,纠正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和行为。取消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不合理规定,打击职业中介的违规、违法和欺诈行为。积极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间的劳务纠纷,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信息服务。依托政府各部门、驻外办事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广泛收集和发布劳务信息。充分发挥各区、县(市)劳务市场作用,搞好用工单位与乡(镇)、村和农民的就业信息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的成功率。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市及各区、县(市)政府部门的公众信息网站,要设立进城务工人员信息服务专栏,将有关市场信息、管理服务信息、办事流程在网上公布。报社、电视台、电台要开设信息专题或专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电话咨询专线,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通道。

七、保证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落实。坚持“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形成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共同分担的培训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挪用和流失。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培训,支持企业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培训经费可以税前列支。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为目标,以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区、县(市)培训机构为主体,开展定向、订单、代培、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的培训。2005年全市培训农民要达到30万人, 2010 年全市绝大多数培训对象普遍得到培训,使每人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技能。

八、改革进城农民的户籍管理。努力消除对进城就业农民的落户限制,放宽办理城市户籍的条件。积极探索按居住地落户的户口申报和迁移制度。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民及其子女,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按有关程序废止市政府1996 年颁布的《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有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办法。公安部门要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并纳入民警责任制;对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按时办理《暂住证》的,由社区管理民警帮助其补办《暂住证》。

九、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稳定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在承包期间,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鼓励采取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依法流转。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要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因各项建设征用农民承包地的,要给予被征地农民足额的经济补偿。

十、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用工单位招工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严禁收取抵押金和扣押身份证等行为。用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向务工人员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注明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的 3 个月内支付工资。建立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中标后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对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对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企业,不允许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不予资质年审。

十一、加强用工合同管理。开展好《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加强用工合同管理。用工单位与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公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执行劳动合同的问题,坚决制止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金等行为。

十二、为进城务工人员开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要简化法律服务程序,限时审结劳务纠纷案件。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案件,各法律援助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法院及有关司法部门要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减免有关费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把保障和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法律进社区活动”之中。

十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要积极组织和吸纳符合条件的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多种形式和维权方式,帮助他们依法维权。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也要积极吸纳具备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组织,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和规定的用工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积极探索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办法。进城务工人员在县(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可比照省对农村贫困人群的优惠政策予以照顾。进城务工人员就诊时,凭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用工单位证明),在三年内可享受《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农村贫困人群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方便快捷、质量优良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纳入城区儿童计划免疫程序管理。用工单位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宣传和教育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作业场所提供有效防护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为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十六、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用工单位要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把参保的情况在企业公示,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对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对发生事故伤害的进城务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享受各项工伤待遇,使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

十七、努力为进城务工人员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化租赁手续,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优良服务。切实加强出租房屋密集、流动人口聚集及治安案件高发地区的治安管理。加快改造太平桥、白家堡、顾乡新华等进城务工人员居住集中的棚户区,加快廉租房建设,努力改善居住条件。

十八、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纳入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物价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上学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跨学期或一次性收取小学、初中全部杂费,其他收费也要与城镇户籍学生同等对待。对经济有特殊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参照本地解决常住人口贫困生就学的办法解决就学费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转学由学校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禁止收取转学、入学手续费用。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综合服务区或集各种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窗口,集中受理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办事事项。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街、乡(镇)要建立领导小组,并指定相应的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新闻媒体要围绕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对待和尊重进城务工人员,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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