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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11号
  • 【发布日期】2007-11-05
  • 【生效日期】2007-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商建函〔2007〕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逐项运作,合力推动,将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一线、落实到企业和项目,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制订了《关于落实商务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关措施任务分解表》。请你们按照分解表的要求,进一步归类、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限等,逐项抓好落实,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措施,充分发挥政策对“海西”建设的推动作用。同时,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相关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和向上反映,以建立起有效的反馈与跟进落实机制。

附件:关于落实商务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关措施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商建函〔2007〕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大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商务部将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纳入国家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以下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拓展与台港澳的经贸合作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建设。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积极研究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及新设泉州台商投资区问题,继续发挥台商投资区在承接台湾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等方面的载体功能。

(二)积极推动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在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对台小额贸易点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小额贸易政策,扩大经营主体,取消对台小额贸易船只吨位、交易金额限制,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种类。支持福建省开展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创新。支持厦门市对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贸易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内容进行重新规划。

(三)积极推动福建省建设两岸商品集散中心。支持福建省建设一批两岸商品交易中心(台湾地区水产品、水果、花卉、林业),支持福建省培育一批对台商贸合作流通企业;帮助福建省建立稳定的台湾地区农产品交易平台,促进台湾地区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并形成常态化机制,每年推动在泉州的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举办一次台湾地区农产品采购订货会;利用商务部城乡信息服务体系、新农村商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增加台湾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福建省引进台资大型流通企业,发展内陆批销业务,把福建省建成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配件、原辅材料供应的中转中心。

(四)支持福建省赴台办展。发挥福建省赴台办展的优势和经验,推动福建省成为祖国大陆赴台办展的重要基地之一。

(五)推动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按照海峡两岸渔工合作业务对口磋商的协议框架,支持福建省不断扩大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支持福建省建立对台渔工培训基地、减免渔工培训费、渔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比照远洋运输船员等政策执行。

(六)简化福建省台资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对台商来福建省投资免予提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以及台商资信证明;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福建省投资的,如该第三地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构登记(或备案)的股东情况可证明其中有台商投资成份的,其在福建省投资的项目也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以及投资者资信证明。

(七)推动福建省深化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实际需要,每年给予福建省相应的入境香港客车指标和货车指标。推动建立闽港、闽澳政府间联席会议机制。

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八)支持福建省开展汽车进出口业务。支持福建省进口汽车品牌经销商积极开展整车和零件进口业务;支持福建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推动厦门、福州等地加快形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

(九)推动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按照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福建省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的发展,加快现有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十)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需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支持福建省炼化原油进口。

三、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十一)大力支持海峡西岸开发区建设。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积极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范围内的开发区扩区、升级和改变区位等问题,对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审批原则和程序的申请,原则予以支持。

(十二)支持福建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大力支持福建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带动海峡西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推动福建省成为服务外包的重要承接基地之一。

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三)支持福建省承办援外培训班。利用福建省在援外培训方面积累的经验和设施,支持福建省承办当地优势领域的援外培训项目。

(十四)支持福建省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挥东南亚闽商众多的优势,支持福建省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招投标。

五、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加快发展

(十五)支持福建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厦门市开展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继续给予政策支持。

(十六)支持福建省加快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加强对福建省典当业监管工作和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指导与协调,适当增加福建省典当行年度新增指标,对符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条件的企业予以积极支持。

(十七)支持福建省建设散装水泥配送体系。支持福建省开展散装水泥装卸、储存、运输及使用相配套的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散装水泥供应网点建设,促进福建省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和配套能力的提高。

(十八)对福建省会展业给予支持。继续由商务部主办在厦门每年一届的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不断创新,提升和拓展其内涵和功能。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办好两岸经贸合作的有关展会。

(十九)支持福建省提高市场保障能力。支持福建省提高成品油供应保障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发展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支持在福建省建设国家原油储备库。支持在福建省储备中央储备肉和糖等重要商品。

六、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商务重点工程建设

(二十)支持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福建省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等建设项目,在政策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对福建省13个中央苏区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等建设项目,执行中西部地区建设规范。

(二十一)支持福建省“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商务部在安排“双百市场工程”项目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积极予以考虑,优先支持以销售台湾地区农产品、水产品为主的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

(二十二)支持福建省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建设。支持福建省培育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店。支持福建省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十三)支持福建省“品牌工程”建设。支持福建省开展自主品牌的促进、推广和保护,推动福建省培育发展更多自主品牌,更加积极有效地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福建省“中华老字号”企业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开展两岸老字号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支持福建省“科技兴贸工程”建设。指导、推动福州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厦门、漳州申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福州、厦门软件园申报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共性技术研发给予资金支持。在项目、资金和审批等方面,支持境外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来闽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建立海峡西岸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创新基地。

(二十五)支持福建省“减债脱困工程”建设。支持福建省开展“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福建省试点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谈判工作,加大对福建省试点企业债权回购资金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加大对福建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持开展相关培训;推动福建省现有3个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继续给予资金支持,保证运行效果;拓宽服务领域和功能,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网络的延伸;加强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联系,密切与台商投资企业的沟通协调,开展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二十七)支持福建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福建省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试点建设;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商务部与福建省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并在政策、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和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八)支持福建省“人才强商工程”建设。选派商务部有经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到福建省挂职,选拔福建省商务系统优秀干部到商务部挂职锻炼;支持福建省开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提高福建省商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支持福建省加强商务培训设施建设,给予有关培训基地更多的省内和全国性的培训任务;支持福建省实施商贸企业管理培训项目和管理诊断项目,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商贸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七、建立部省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共同研究商务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商务部分管副部长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主持,商务部有关办、司、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人参加。

(三十)建立商务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联络员制度。由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福建省经贸委副主任和福建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各1人任联络员。联络员具体负责商务部和福建省政府之间的日常沟通、协调,负责联席会议方案的制订,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汇总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十一)建立重大信息通报制度。多形式、多层面地加强商务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商务部重点向福建省人民政府通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商务部通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展情况、重大政策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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