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 【发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6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服务。

一、人员

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