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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乐市营前镇、漳港镇建制分别设立营前、漳港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35号
  • 【发布日期】2005-11-21
  • 【生效日期】2005-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乐市营前镇、漳港镇建制分别设立营前、漳港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长乐市营前镇、漳港镇建制分别设立营前、漳港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闽政文[2005]5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长乐市营前镇、漳港镇建制设立营前、漳港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榕政综〔2005〕2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长乐市营前镇建制,设立营前街道办事处,原营前镇的行政区域为营前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营前街道办事处驻原营前镇政府驻地营前村联合里82号。

二、同意撤销长乐市漳港镇建制,设立漳港街道办事处,原漳港镇的行政区域为漳港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漳港街道办事处驻原漳港镇政府驻地漳港村商行街1号。

请你市有关各级政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调配和相关政策衔接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设立街道办事处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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