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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后续工作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128号
  • 【发布日期】2008-02-17
  • 【生效日期】2008-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后续工作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后续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8〕128号)




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我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2007年3月30日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你站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对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辐照装置检查的整改意见》(环川发〔2007〕10号),要求你站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满足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要求,且设施老化严重,辐照装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你站已计划将辐照装置进行退役(宜辐发〔2008〕04号),现我局对你站提出下列要求:

一、尽快开展辐照装置退役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2008年8月30日前将现场倒源方案报我局备案,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到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 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辐照装置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不得再启动辐照装置。

三、加强辐照装置的实体防护工作,确保放射源安全。

四、你站如不能在规定日期内送贮放射源,我局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放射源,并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费用由你站承担;如擅自启动辐照装置,我局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站进行处罚。

我局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协同我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站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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