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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税总函〔2014〕78号
  • 【发布日期】2014-02-17
  • 【生效日期】2014-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税总函〔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单位关于税徽标识样式的请示,提及目前有多种标识版本并存,给基层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为了统一税务标识形象,推进窗口单位标准化建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税徽样式
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除税徽外,各地应用较多的税务标识为网站标识,在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等广泛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05号)中明确该标识为网站标识,由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而成。此外,部分税务机关还采用了新式税服的肩章、领花作为税务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3号)第八条规定,该肩章、领花为税务服装的税务标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标识均带有显著税务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但当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税徽时,如办税服务厅标识,则必须使用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密切协商,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类别统一标识的使用样式,方便为纳税人开展办税指引、宣传咨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等各项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标识时遇到的问题,涉及税务网站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办公厅;涉及税务服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财务司;涉及办税服务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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