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财建[2010]227号
  • 【发布日期】2010-05-31
  • 【生效日期】2010-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227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现将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

二、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推广信息报财政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执行。

附件: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