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3号
- 【发布日期】2007-09-26
- 【生效日期】200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工作特别是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和帮扶力度,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必将严重影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贫资金是用于支持农村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建章立制
多年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就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各级切实做好扶贫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使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完善、有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从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看,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已有的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行为。二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和专账核算,杜绝专户不专、以拨作支、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三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扶贫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在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决算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四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严格审计监督。五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06〕199号)要求,切实加强扶贫统计监测、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动态,客观评价扶贫工作成效,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制度。一是继续坚持扶贫资金分配“三公开”原则,公开资金总量、公开分配因素法、公开各地县所分资金数量。完善分配扶贫资金的方式,提高绩效考评分配资金权重。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准设立扶贫资金“过渡专户”或“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加强和完善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报账凭证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按进度拨付资金和报账。对迟迟不启动项目、建设进度迟缓和报账不及时的财政不予拨款。三是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完善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建好扶贫项目库。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发挥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有群众参与,大力推行重大扶贫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和落实由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多部门参加的协查制度,经查实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安排项目。通过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切实推动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四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管制度。要加强党和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标志牌,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并在辖区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载体上公示公告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吸收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村民代表参与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评估及后续管护制度。针对当前项目立项质量不高和后期验收评估及管护工作不到位的状况,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对大额扶贫资金项目不搞地县平均分配,实行竞争立项。在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的同时,完善和落实项目后期评估验收制度,所有扶贫项目均要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评估验收,所有完工扶贫项目均要建立和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并作为后期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后期评估工作,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并把评估验收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激励约束制度。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并重、奖励处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效果好的部门、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地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调减其扶贫资金额度,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完善协作机制
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达到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并重,预防和奖惩并举,尤其要通过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杜绝以拨作支、大额现金支付、虚假报账,对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转移、截留、挪用、挤占以及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各级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继续坚持管办分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准直接实施项目,重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各级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对重大扶贫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原则认真办理,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察情况通报。各级派驻行政监察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省监察厅适时用简报形式通报各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加强监管部门内部情况通报。各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协调会议,由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协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金融等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提供扶贫资金项目文件资料,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项目审计和查处情况。
(四)加强监管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对重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从各自的职责和重点出发,共同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要通过加大跨级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管理要求使用好资金,实施好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杜绝擅自调项、截留、挪用、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健全、出现问题未追究责任的状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的责任制,通过强化对项目法人的合理有效约束,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违法和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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