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平市
- 【发布文号】南政办〔2007〕140号
- 【发布日期】2007-09-28
- 【生效日期】2007-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的迅猛推进,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日益密切,地名使用频率将越来越高,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此,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对方便社会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构建和谐闽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贴近生活,注重实效;政府牵头,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建立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的需求,更好地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等四个方面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等地名管理法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等技术标准,于2008年12月前对全市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积极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和历史文化的内涵。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各县(市、区)要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的基础上,在2009年9月前全面完成县和乡镇地名标牌设置,在主要道路上至少设置1-2块地名标志。同时,抓好城乡已设地名标牌的补缺补漏和管理维护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的覆盖率,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闽民行〔2003〕19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好地名标志内容、规格和材料,及时对不规范标牌进行清理、更换,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要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延伸至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各县(市、区)要抓紧对地名规划基础工作进行调查摸底,为制订地名的近期和长远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市民政局、规划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抓紧做好地名规划的科学论证工作。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委托网络公司做好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群众自治组织、水利电力、纪念地与风景点、单位、建筑物、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2大项57小项地名地理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2009年6月前建成信息全、符合标准化、现实性强、处理系统先进的市、县(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借助电信和网络媒介,逐步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建立地名触摸屏服务,全面推进数字地名建设。2010年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地名信息系统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三、确保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一)健全领导机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便民、利民、为民的社会服务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市政府已成立南平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抓好各县(市、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头绪较多,各相关部门务必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订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抓好督促落实。闽北日报社、南平电视台、南平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落实工作经费。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精神,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列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积极向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和数据库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地名公共服务工作队伍。要以强化“为民服务、开拓创新”的意识为重点,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地名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和窗口工程。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