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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寿险〔2008〕576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8〕576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各公司银邮代理业务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会也注意到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恶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导致银保渠道费差损出现乃至不断扩大,并寄希望于依靠高风险投资赚取高投资收益弥补费差损。根据当前市场的情况,为防范与化解风险,现对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遵守已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渠道费差损问题,加强利源分析、费用分析与预算控制,从公司中长期战略出发,理性经营,有序竞争。

三、各公司应重视银保渠道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根据业务的负债特征,审慎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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