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民政局
- 【发布文号】穗民〔2007〕211号
- 【发布日期】2007-09-29
- 【生效日期】2007-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
(穗民〔2007〕211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骨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骨灰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防止骨灰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骨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民政局统筹管理全市骨灰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内骨灰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本辖区内实施骨灰管理;宣传骨灰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处理活动;检查监督骨灰管理情况;处理违反骨灰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级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为主,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提倡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在公墓区域以外的地方违规安葬骨灰。
第五条 骨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放在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
(二)安放(葬)在经营性公墓(骨灰楼);
(三)安放(葬)在区、镇(街)、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者公益性骨灰安放地;
(四)参加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活动;
(五)安放于丧属的住宅;
(六)国家倡导的其他处理方式。
丧属要求骨灰安放于住宅的,领取骨灰时必须书面承诺不违规土葬骨灰。市、区、县级市殡葬管理处(所)可以检查骨灰存放情况,丧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骨灰的领取和安放(葬),实行实名制度。
第七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临时保管并进行造册登记。
在殡仪馆(火葬场)安放骨灰的,丧属或者经办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办理手续。
第八条 到经营性公墓安放(葬)骨灰的,凭购买墓位(格位)票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九条 到区、镇(街)、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骨灰安放地安放(葬)骨灰的,凭骨灰安放格位票据和镇(街)出具的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十条 参加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植树还林等活动的,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十一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的骨灰,属本省户籍的,丧属或者经办人凭居民身份证、安放(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属外省户籍的,丧属或者经办人凭居民身份证、火化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十二条 同意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或者经办人书面委托殡仪馆(火葬场)进行登记后处理。
第十三条 尸体火化后30日内,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临时保管,期满后按规定收取骨灰保管费;满6个月无人认领骨灰,经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进行登记后处理。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的处理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穗府办〔2004〕5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公墓、骨灰楼(堂)、骨灰安放地(以下统称骨灰安放(葬)单位),应当建立骨灰存放档案,详细登记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安放(葬)日期、期限、位置、编号,丧属或者经办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向丧属或者经办人发放《骨灰安放证》或者《公墓安葬证》。
第十五条 到骨灰安放(葬)单位拜祭先人时,凭《骨灰安放证》领取骨灰,在骨灰安放(葬)单位指定的区域拜祭。拜祭完毕后,丧属或者经办人应当积极配合骨灰安放(葬)单位对骨灰进行核对检查。
第十六条 骨灰安放(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骨灰安放(葬)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骨灰安放(葬)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殡仪馆(火葬场)以及其他骨灰安放(葬)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将骨灰交由丧属或者经办人带走的,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领取骨灰后散埋乱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并处罚,所需费用由丧属或者经办人承担。
第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将依法并结合实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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