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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 【发布文号】国函〔2005〕76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新建长白山民用机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吉政文〔2004〕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旅游机场,场址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河镇东南直线距离10.6公里处。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C,设计机型为B737系列飞机,跑道长26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54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80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800平方米,站坪面积520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0980万元,资金来源为: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10000万元,其余由吉林省自筹解决。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要制定必要措施,切实做好该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并严防灾害发生。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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