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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5]2479号
  • 【发布日期】2005-11-23
  • 【生效日期】2005-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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