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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蒙华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200兆瓦供热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200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蒙华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200兆瓦供热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蒙华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200兆瓦供热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函〔2005〕200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蒙华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200兆瓦供热机组环评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北联电计〔2005〕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公司现有2×12兆瓦小机组为综合利用机组,但是目前燃用海勃湾平沟煤矿原煤,燃煤低位发热量为22820千焦/千克,已经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建设方案中要对两台小机组采取三次改造后才能符合相应时段的国家环境保护要求,鉴于乌海市目前环境质量较差,你公司应提出本次扩建项目中关停现有2×12兆瓦小机组的方案及可行性。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资料,本次扩建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尚未落实。乌海市属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工作任务很重,请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该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根据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本次扩建工程用水采用海勃湾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根据评估资料,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4万吨/日,目前实际处理水量为3万吨/日,二期扩建后将达到处理能力10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和水量有待补充调查,而我局已经批准的蒙西氧化铝项目和正在审批中的京海煤矸石电厂项目同样以该污水处理厂的中水为水源,因此中水水源能否落实尚不明确。而工程的备用水源为地下水,在中水不落实的情况下,采用地下水水源,不符合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

四、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即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工程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在我局正式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工程不得恢复建设。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屡次出现违法行为,必须向我局做出深刻检查。

鉴于以上情况,目前工程尚不具备审批条件。待上述问题落实后,再按规定程序向我局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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