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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33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

(晋政发〔2007〕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农村沼气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农村能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环境污染,控制疾病传播,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已被省人民政府列为为人民群众办的12件实事之一。近几年来,我省的农村沼气建设,通过试验示范带动逐步向规模化发展,到2006年底,全省沼气建设数量由2001年的几千户发展到20万户,年增收节支达到2.7亿元以上,户均增收节支1200-1500元,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但是整体发展速度较慢,目前全国已发展沼气2260万户,占到适宜农户的15.3%,发展好的省沼气建设数量已达到适宜农户的36%,而目前我省沼气建设数量只占到全省适宜农户的7.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6个百分点,与发展快的省比相差更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沼气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坚持农村沼气建设与节约能源、治理环境、建设生态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与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相结合,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全省农村沼气技术推广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沼气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研究和推广,为建设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二是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三是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除害与兴利并举的原则;四是坚持推进沼气建设与解决农民生计和增加农民收入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沼气工程建设与服务体系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新增沼气用户115万户:其中新建户用沼气106万户,新建小型沼气工程500处、大中型沼气工程100处,解决9万户集中供气。使全省沼气用户总量累计达到130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0.9%,适宜地区沼气用户平均达到40%以上,最高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20万户以上。建成1个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技术服务及实训基地、115个县级服务站,全省持证技工人数达到2.6万人。
二、农村沼气建设的工作重点
根据全国农村沼气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省实际,以县为基本单元,以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工程为重点,按照区域布局,集中连片,综合开发,因地制宜,整体推进。
(一)加大农村沼气示范和建设力度
“十一五”期间,是国家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投入力度的重要时期,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认真实施好国家在我省的农村沼气建设示范项目;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每年在全省2000个重点推进村内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技术,促进改厨、改圈、改厕,促进农村生活环境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在养殖分散的村发展户用沼气,在养殖规模较大的村或规模化养殖小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大力推广建设大中型或小型沼气工程。同时,每年要启动一个沼气化市、五个沼气物业化管理试点县,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快速发展。
(二)推广先进的实用技术和模式
各地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和区域经济特点积极引进、大力推广各种先进的实用技术和模式,到2010年,全省适宜地区平均40%的农户要普及先进实用的模式和技术,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要建成大、中、小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管理,确保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加强农村沼气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一要建立健全沼气后续管理和服务体系。今后几年内,省级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技术服务及实训基地,各县要建立沼气技术服务站或技术服务中心,乡(镇)、村要建立服务网点,使技术网络覆盖全省。二要加强沼气技术队伍建设。全省各县(市、区)沼气持证技工人数与沼气用户的比例达到1:50,户用沼气建设逐步实行专业化施工、标准化建设、网络化管理、物业化服务。大中型沼气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三要逐步实行沼气技术有偿服务。服务初期,政府应给予一至两年的扶持,有条件的县要鼓励个人领办沼气技术服务企业。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沼气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确保农村沼气持续发展,确保农民持续受益。
三、农村沼气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把沼气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以认识,真正把沼气建设作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发动群众,加大农村沼气示范建设力度,使群众真正看到好处,得到实惠,使这项工作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民心工程”、“环保工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从市到县(市、区)、到乡(镇)各级政府都要把农村沼气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的沼气建设规划。要将沼气建设后续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一任接着一任抓,定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商相关单位制定。
(三)政策扶持,促进发展。“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将在足额拨付配套资金完成国家沼气国债项目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每年从省级预算内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安排沼气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项目管理,同时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对从事沼气工程施工和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各市、县(市、区)也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比例和要求,足额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同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资金投入、贷款、物资供应等方面制定发展沼气的优惠政策,并积极引导、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沼气建设。
(四)加强管理,规范建设。一是规范项目管理。大中型沼气项目的建设管理要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开工建设等环节加强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认真执行农业行业沼气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建立项目投产运营、后续维护及服务保障体系;对于户用及小型沼气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实行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标准施工,并加强后续服务管理。二是规范安全运行。沼气池及沼气的维修和使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大力开展沼气安全生产和使用宣传,教育技术管理干部、企业管理人员、持证技工和沼气用户树立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规范安全的操作运行观念,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五)明确职能,强化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机构是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技术推广的职能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农村沼气建设标准、培训鉴定、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安全使用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各地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环保、卫生、畜牧、审计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强化监督,确保沼气建设稳步发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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