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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731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办函〔2007〕73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请示》(冀环办〔2007〕2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根据施工工地确定扬尘系数,并由企业填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再通过现场检查和计算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所拟定的《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方法》,属于扬尘物料衡算方法,该核定方法可用于你省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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