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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34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的通告

(穗府[2007]34号)




为确保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避免人流过度拥挤,10月18日至10月19日两天,白云山暂停出售月票,禁止各单位组织集体登山活动。建议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和体弱者,避免在登山人流高峰的时间段(18、19日晚)上山游览。

二、10月18日6时至10月20日凌晨4时,除执行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上山。执行任务的车辆需凭市2007年重阳节白云山群众登高活动安全工作指挥部发放的车证上山,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地点停放。

三、重阳节期间,游客应当遵守秩序,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严禁在登山时追逐打闹、起哄、滋事、斗殴,不得在拥挤、狭窄的地方聚集和在道路两旁、进出口地段滞留,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要按指定路线登山游览,不得攀登除摩星岭、山顶广场以外的其他山峰,禁止攀爬无登山径的山坡。

四、要讲究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或乱丢果皮杂物;要爱护公物,不得损毁公共设施和攀折树木、践踏花草。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上山,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氢气球、香烛、灯笼、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登山。

六、除白云山管理局辖内的固定商店和餐饮点可在核定的场地内营业外,其他商贩一律不得进入风景区和在上山路口摆卖,一经发现,即予取缔。营业的商店和餐饮点要搞好周边环境卫生,并确保食品卫生和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物价和收费标准。

七、提高警惕,严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公安执勤人员报告,或将其交由公安执勤人员处理。如发生意外事件,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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