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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05
  • 【生效日期】2009-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续期的请示》(太保产〔2008〕104号)及有关的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上海、无锡、东莞继续使用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费率,使用期限截至2009年3月31日;具体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要求,请遵照保监产险〔2008〕893号文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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