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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4号

关于批准对苍山大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苍山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苍山大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苍山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给予苍山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苍政请[2006]2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苍山县神山镇、磨山镇、卞庄镇、沂堂镇、仲村镇、贾庄乡、三合乡、南桥镇、长城镇、二庙乡、层山镇、兴明乡、兰陵镇等1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蒲棵。

(二)立地条件。

土壤类型为砂质壤土、壤土或砂姜黑土,要求地势较平坦,地下水位较低,土壤的pH值为7.0至8.0,有机质含量≥1.0%。

(三)栽培管理。

1. 选种:选择符合本品种特征、发育良好、无检疫性病虫害和机械损伤、蒜瓣大小均匀的留种。

2. 施肥:每667m2(亩)施充分腐熟有机肥≥4500kg,过磷酸钙40 kg至60kg,钾肥50kg至60kg,腐熟的棉籽饼或豆饼80 kg至120kg。

3. 播种: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播种,栽种密度每667 m2(亩)≤35000株。

4. 田间管理:及时浇越冬水和返青水;蒜薹伸长期和鳞芽膨大期要保持土壤湿润,及时追肥。

(四)收获与贮藏。

1. 收获:蒜叶枯萎,假茎变软,即可收获。

2. 贮藏:蒜头收获后,就地晾晒,待蒜秸干后再行堆垛,注意防雨。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白皮,瓣大均匀,直径≥4.5cm。

2. 理化指标:大蒜素含量≥0.079%,钾含量≥520mg/100g,总氨基酸含量≥5.0%。

三、专用标志使用

苍山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苍山大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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