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7〕236号
- 【发布日期】2007-11-23
- 【生效日期】2007-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7〕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精神,我市到2010年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856万吨。在这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含削减能力)企业中,有不少属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了许多残疾职工。为认真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平稳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安置和稳定残疾职工的重要性认识
残疾人是特殊而又困难的弱势群体,关心和帮助他们是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目前我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含削减能力)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做好水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和稳定工作,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把安置和稳定残疾职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把推进淘汰关闭工作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和稳定工作
1、对被列入淘汰关闭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中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因取消享受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随即辞退残疾职工。在企业尚未关闭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岗位。在企业关闭时,不得拖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医保、社保,应按照《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处理好劳动解除关系。从2008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解除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2、对有违规新建机立窑需削减能力的民政福利企业,因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根据省经贸委《关于龙岩市部分违规新建水泥机立窑企业免税政策处理意见的复函》(闽经贸函发展[2007]529号),在违规新建机立窑拆除后,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按照新的民政福利企业政策重新申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削减能力后,原企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本企业中予以消化。
3、各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和新上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符合享受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申报工作,税务部门要及时为他们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4、对淘汰关闭水泥企业中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各部门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经贸、劳动、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有条件的部门要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和指导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无法再就业的困难残疾职工,当地政府应尽量给予照顾,对生活较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尽快纳入低保范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广泛宣传,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近期,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会、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淘汰关闭落后产能企业,对残疾职工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掌握残疾职工的思想动态,努力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平稳推进。
以上通知,望迅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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