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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上解及使用管理比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80号
  • 【发布日期】2008-09-23
  • 【生效日期】2008-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上解及使用管理比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上解及使用管理比例的通知

(豫政办 〔2008〕8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省干线公路转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我省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和今年6月召开的全省干线公路转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上解及使用管理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省辖市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上解比例。全省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为政府预算外收入,根据各省辖市承担省转贷资金债务情况和收费还贷能力,对上解省财政专户用于偿还路网建设省转贷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为:新乡、安阳和济源3个市按照60%比例上解通行费收入;濮阳市按照63%比例上解通行费收入;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鹤壁、焦作、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14个市按照74%比例上解通行费收入。

二、规范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和管理比例。全省还贷性干线公路收费站要将车辆通行费按日上解所属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由市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按旬上解省、市财政专户。上解到市财政专户的车辆通行费,用于收费站人员及管理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通行费收入总额的12%,收费站机电维护运营费用不得超过通行费收入总额的3%,养护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通行费收入总额的11%,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偿还市级公路贷款;上解到省财政专户的车辆通行费,纳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用于偿还各省辖市承担的省转贷资金,省里不作统一调剂。

三、收费站使用的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各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管理、核销。

四、还贷性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年度征收计划在每年各省辖市与省政府签订的《路网建设省转贷资金分责偿还目标责任书》中下达。

五、调整后的通行费上解比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辖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责成财政、交通部门尽快按照调整后的上解比例计算、补缴2008年应上缴省财政专户的通行费收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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