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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7〕141号
  • 【发布日期】2007-10-15
  • 【生效日期】2007-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7〕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16%,控制在6.91万吨以内(电力行业总量不超过1.40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1.7%,控制在4.62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4.66万吨)。围绕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组织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方案和2007年度减排计划。其中,2007年全市要在200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3.0%和0.2%。当前我市已逐步建立了减排工作机制,陆续出台了减排政策措施,减排项目有序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仍然呈现增长的趋势,特别是今年上半年我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均出现增排,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相当艰巨。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现结合当前我市减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公用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其中永安亿力热电厂2×2.5万千瓦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大田益源热电有限公司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没有完成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减排指标限制发电小时数(附件1)。

2.自备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三化热电厂3#―5#锅炉、永安智胜化工公司自备电厂、福建纺织化纤集团自备电厂2#机组、青山纸业自备电厂6#机组等4个企业自备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附件2)。

(2)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福建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5#、6#锅炉必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1#、3#、4#锅炉以及青山纸业自备电厂1#、2#、5#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作。(附件2)

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其中,公用燃煤电厂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

3.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三钢集团2#烧结机脱硫项目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三钢集团1#烧结机和闽光冶炼公司烧结机必须在三钢2#烧结脱硫设施建成投用后立即组织实施烧结机脱硫治理工程,并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用。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10吨锅炉、三农股份有限公司18吨锅炉、福建立丰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台20吨锅炉、英博雪津(三明)有限公司20吨和15吨锅炉各1台、沙县麦丹2台10吨锅炉、沙县侨丹10吨、15吨锅炉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用,其他10吨(含)以上在用锅炉以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热风炉烟气脱硫设施要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用(附件3)。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市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三明电业局。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4.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市环保局、福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网的,从规定的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省电网供应。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

(1)确保已建减排项目稳定运行。青山纸业3#纸机洗选改造项目、三明化工有限公司造气含氰污水改造项目、福建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PVA水洗改造、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建宁铙山纸业公司废水系统改造项目、尤溪洋益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染整废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和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宁化县医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改造、三明鸿伟木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改造、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和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改造、三明市健盛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大田县华闽纸业有限公司和大田县金光纸业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和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27个减排化学需氧量的已建重点项目,必须强化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见附件4)。

(2)确保未建减排项目按时建成投运。将乐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福建华盛集团三明冷冻食品厂、宁化县行洛坑钨矿有限公司、将乐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双溪纸业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鑫峰日用纸品厂、三明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场等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必须在2007年规定的时限内建成投入运行。宁化县东华矿业有限公司、将乐县建隆矿业有限公司和翔坤矿业有限公司、大田县闽发纸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必须在2008年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宁化县安丰煤业有限公司、大田县弘惠纸业公司等污水处理站改造工程必须于2009年规定的时限前完成。永安智胜化工公司等排放废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必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2007年11月底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必须在2007年7月底前实施搬迁改造、停止制浆。其它具备进一步减排化学需氧量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由所在县(市、区)根据减排要求下达削减计划(见附件5)。

(3)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全市现有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2.生活污水处理

(1)新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新建的沙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泰宁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尤溪、大田、将乐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明溪、清流、宁化、建宁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6)。

(2)已建项目必须完善配套管网。三明市列东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三明市列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作,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见附件7)。

(3)提高处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已建的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3.推进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根据省里出台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

(2)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达标率的,由当地政府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3)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燃煤电厂

1.已安装但未联网的要限期联网。三化热电厂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设备必须在2007年9月10日前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2.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青山纸业股份公司自备电厂、福建纺织化纤集团自备电厂要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永安亿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安火电厂、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燃煤电厂中属公用燃煤电厂的,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设备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联网。所有燃煤电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燃煤电厂应当立即报告省、市环保局,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需报告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并立即通知通讯部门予以修复。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二)重点工业排污单位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三化有限责任公司、三农集团公司、雪津啤酒公司等12家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对损坏的在线设备要及时修复或更换,并投入运行。

2.已安装但未联网的限期联网。福建纺织化纤集团、将乐腾荣达制浆公司等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3.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建宁铙山纸业公司、清流氨盛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未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的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泰宁德立化工公司等25家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

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污水处理企业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三明列东、列西污水处理厂以及永安市永恒污水处理厂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但要尽快与省建设厅联网,并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2.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沙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11月30日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局、省建设厅联网,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控的同时,加快推行进水水质在线监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省、市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2007年11月8日前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总责,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的月份、季度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减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贸委负责落实差别电价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工作,落实水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污染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以及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协同市发改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会同水利局落实省里出台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市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协同市经贸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水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电业局向福州电监办提出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

市财政局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落实省里出台的对达不到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费开征不到位的地方的处理办法;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各县(市)财政局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市物价局落实省里出台的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省、市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电力部门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负责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和调整工作,落实省里制定的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

市电业局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协同市发改委向福州电监办提出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协同监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脱硫差别电价电量、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价电量发电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共同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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