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漳州市
- 【发布文号】漳政综〔2007〕176号
- 【发布日期】2007-10-19
- 【生效日期】2007-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要比2005年削减2%,控制在2.69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2.72万吨,比2005年削减1%);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4.59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3.39万吨,非火电行业不超过1.2万吨。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项目有序推进。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实施二氧化硫削减工程与政策
1、实施二氧化硫削减工程
(1)公用燃煤电厂脱硫项目。漳州后石电厂1#~6#机组必须使用低硫煤,已建海水脱硫设施要确保稳定运行,设施投运率要达到100%,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拟投产的7#机组要确保脱硫设施尽早实现与机组同步稳定运行168小时以上。
(2)企业自备热电厂脱硫项目。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自备热电厂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采用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均要达到80%以上。
(3)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以再生纸、食品等行业为突破口,全市SO2年排放量超过100吨的企业必须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改变燃料结构,实现污染减排。平和合成氨厂、长信纸业有限公司、龙海市信达纸业有限公司、龙海市榜山三星造纸厂等4家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削减。福建田源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海新饲料有限公司、华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等21家未脱硫的工业燃煤锅炉、炉窑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见附件1)。
(4)天然气(LNG)项目工程。加快实施漳州天然气(LNG)一期工程,并做好二期工程规划工作。一期工程供气范围内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区及龙海经济开发区(角美开发区、龙池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金峰经济开发区要普及使用管道天然气,提高工业和生活清洁能源使用率。
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企业自备热电站、燃煤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市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要求,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但未达到10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千瓦时脱硫加价。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不得低于80%的,脱硫设施烟气出口的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月均值高于315mg/m3的,每高出10mg/m3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千瓦时脱硫加价。
(2)实施差别电量措施。在保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省里将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
(3)推广脱硫减排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企业采用循环硫化床技术或实施热电联产工程,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鼓励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二次脱硫项目成果的对接转化,促进二氧化硫减排。
(二)实施化学需氧量削减工程与政策
1、实施化学需氧量削减工程
(1)工业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①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龙池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厦大校区污水处理厂、漳浦赤湖集控区电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必须加强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并按“十一五”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调度制度的要求,按时上报调度数据。②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08年底前建成。其中,金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蓝田开发区污水对接管网工程、角美开发区污水厂三期工程必须于2008年上半年建成投入运行;龙文工业区污水对接管网工程,招商局漳州经济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山经济开发区、云霄云陵工业开发区、漳浦绥安工业区、长泰经济开发区、平和工业园区、诏安工业园区、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10个重点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华安丰山工业集中区、漳浦赤湖集控区(电镀、制革)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快建设步伐,确保2008年底全面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2)。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按环评审批要求自行治理、达标排放。
(2)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①市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必须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根据接纳水质特性,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在2008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②各县(市、区)新建的1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必须于2008年3月前全面动工,2009年底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3),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其中,东山铜钵生物氧化塘必须在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漳州西区污水处理厂、龙海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建成投入运行;南靖县城污水处理厂和生活污水与开发区工业废水合并处理的云霄、漳浦、长泰、东山等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诏安、平和、华安县城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3)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①已建减排项目确保稳定运行。福建联盛纸业有限公司、南靖林星纸业有限公司、南靖鑫利达纸业有限公司、平和宝峰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2007年度减排企业,以及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泰长庆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②未建减排项目按时建成投运。福建玉津糖业有限公司、长泰荣树纺织有限公司、平和同益食品有限公司、漳州裕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排放废水工业企业必须2007年底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福建省南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敦信纸业有限公司、华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龙海下楼民政福利造纸厂、龙海市信达纸业有限公司、龙海榜山三星造纸厂、龙海市佳力达纸业有限公司、亚细亚食品(南靖)有限公司、南靖雄发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南靖县柒星纸业有限公司、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龙海市闽龙福利造纸厂等13家COD年排放量超过45吨,具备进一步减排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2008年底前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废水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见附件4)。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必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水设施运行台帐,测定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记录设施运行用电量、药剂用量和污泥产生量,以及污水回用工程运行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对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污染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2、实行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按照《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13-88-2007)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优先支持其在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
(2)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根据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城〔2007〕52号),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费用2%;连续三个月低于标准的,当地建设、环保部门应责成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3)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燃煤电厂及热电站在线监控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稳定传输。已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漳州后石电厂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监控设施正常稳定传输,并于2007年底前,与市环保局联网。
2、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已建企业自备热电厂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SO2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市环保局联网。
燃煤电厂中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联网。所有燃煤电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燃煤电厂及热电站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需报告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予以处罚,并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二)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在线监控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稳定传输。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漳州城市废弃物净化有限公司等25家已安装COD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稳定传输。
2、已安装但未联网的限期联网。福建敦信纸业有限公司、东信(漳州)纸业有限公司等8家COD在线监控设施与长泰监控分中心联网的企业,必须于2007年底前接入市环保局监控中心。漳州市港昌罐头食品有限公司、龙文磷肥厂、南靖县盛安化工有限公司、福建裕兴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已安装COD在线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实现联网(见附件5)。
3、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龙海市下楼民政福利造纸厂、龙海市北溪头民政造纸厂、富华(漳州)光学工业有限公司、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必须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COD或SO2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见附件6)。
(三)污水处理企业在线监控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传输。已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的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龙池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厦大校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稳定传输。
2、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漳浦赤湖集控区电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新建城市和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与省环保局、市环保局联网。在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控的同时,加快推行进水水质在线监控。
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已安装的排污单位必须做好在线监控设施运行记录,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所在地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同意,城市污水处理厂还需同时报建设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高限进行处罚。
三、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减排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市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2007年11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情况,并向市减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配合省环保局大力推广经济适用减排技术;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工作;牵头并督促落实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措施,督促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市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当地财政落实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市物价局牵头对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营处理效果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
市电业局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四、建立考核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建立减排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削减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制定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总量办(挂靠市环保局)备案;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逐月自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重点减排工程的月(季)报表、监督性监察报告和监测报告报送市总量办。
(二)加强减排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督查中发现治理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电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核查、督查结果不定期在全市通报,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减排责任追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体系、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完成年度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任务和未按期完成市重点减排工程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市效能办予以效能告诫,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和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总量办备案。整改期间实施区域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总量削减治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减排工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二氧化硫重点削减工程
2、重点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
3、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4、化学需氧量重点削减工程
5、2007年在线监控设施限期联网企业
6、2007年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企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城〔2007〕52号),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费用2%;连续三个月低于标准的,当地建设、环保部门应责成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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