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107号
- 【发布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7-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琼府办〔2007〕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2007年9月10日至14日,省政府督查组对部分市县(区)进行了重点督查。现将督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督查主要采取自查和省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市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省督查组深入到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万宁市、儋州市、临高县、乐东县、东方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进行重点督查。省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共检查了有关医疗机构83家,其中,公立医院22家、民营医院5家、门诊部19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家、个体诊所29家,计划生育服务站6家,药品批发零售企业31家。
从这次督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地自2006年10月以来,市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都比较重视,基本能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扎实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普遍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引产、B超机、终止妊娠药品等各项管理制度;四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五是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2号)精神,结合实际出台了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六是强化孕情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孕情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情况来看,全省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依然严峻,综合治理的任务还很艰巨。
1.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较高。根据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全省助产单位住院分娩统计,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84。与2006年度全省住院分娩出生人口性别比的120?69相比,仅下降了0?85。今年前3个季度住院分娩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8以上的有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市、海口市、琼海市、临高县、乐东县、东方市。此外,在这次督查中,督查组抽查了17家医疗保健机构2006年10月以来的出生登记情况,并与《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进行抽样核对,共核对2463人,婴儿性别不一致的有3人,这说明,各地提供的住院分娩出生登记的情况基本客观真实,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较高。
2.部分市县对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有的市县认为当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不高,综合治理措施的力度不大,没有全省“一盘棋”的思想;有的市县盲目乐观,满足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片面地认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明显下降,工作出现松懈的情绪;有的市县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认为本地区不存在“两非”行为,思想麻痹大意,对治理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二)通过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而实施选择性别的引产问题还比较突出。根据抽查的定点引产机构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的已婚非医学需要(已婚法定外怀孕)引产情况统计,已婚非医学需要引产(已婚法定外怀孕)551例,其中,引出女胎375例,占68%。这说明我省经过胎儿性别鉴定后进行选择性别的引产现象比较严重。
(三)引产手术管理还存在漏洞。一是个别定点引产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医学需要引产手术的会诊、审核、报批制度;二是医学需要引产现象出现异常。近两年来,医学需要引产中因死胎而实施引产手术的现象较为突出,如督查组抽查儋州市人民医院实施的医学需要引产56例,40例是因死胎引产。万宁市人民医院因死胎引产的情况也很严重。这种现象有违医学原理和自然规律,不排除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达到选择性别生育的目的,通过人为因素造成死胎后,以医学需要为由进行引产。
(四)B超机的监管还没有真正到位。一方面,从已婚非医学需要引产情况来看,引出的女胎比例达到68%,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孕妇是通过B超性别鉴定是女胎后,实施选择性别的引产手术。另一方面,虽然各地都普遍建立了B超机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B超机在医疗机构的普及和技术的可及性,一些制度,如2人同时上机的规定在很多地方无法真正实施到位,给个别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五)孕情管理水平还很低。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的人口信息系统过滤,2007年前3个季度全省出生的73705人中,提前一个季度掌握孕情的不到50%。有的地方由于查环查孕工作不扎实,导致有的法定外怀孕没有及时在怀孕早期采取补救措施,给选择性别生育的对象钻了空子。有的地方孕情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对擅自引产的也没有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统计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分。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计划生育报表中全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4?07,比同期住院分娩统计全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的119?84低5?77个比值。
(七)涉嫌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发现部分地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管不力,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
1.涉嫌违法从事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13家。海口市:滨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鼎路何玉旧妇科诊所、玉河路广慈门诊。琼海市:协和门诊部、便民门诊部。儋州市:解放北路新南方医疗、先锋路健华门诊部、东风社区卫生服务站。东方市:佳音卫生室。三亚市:杏林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第一门诊部。万宁市: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万城镇姓纪的非法个体诊所(无名)。乐东县:利国镇非法个体诊所(无名)。
2.涉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4家。海口市: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义龙路逢远药店。乐东县:黄流镇益民药店、乐东县药材公司第九门市部。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逐步完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发挥先导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不断研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落实职责,齐抓共管。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孕情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对医疗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打击“两非”行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真正履行终止妊娠药品、器械和促排卵药品管理的职责;公安部门要协助查处“两非”行为。
(三)强化对医务工作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定期对本系统妇产科医务人员和B超机操作、诊断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医务工作者树立依法执业的观念,自觉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B超机和引产手术的管理。
1.加强B超机的管理。一是对配置和使用B超机的医疗机构,以及B超操作、诊断人员,严格执行技术准入和资格确认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配备和使用B超机的机构,要依法进行没收、取缔。二是对已配置B超机的机构,要加强监管,保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三是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加强引产手术的管理。各定点引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引产手术的管理,对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要严格按照医学手术指征,执行3人以上专家会诊、医务处(科、室)审核、手术机构领导批准制度,绝不允许为达到选择性别引产的目的而采取人为因素造成死胎现象的发生,变非法为合法化;对未婚引产手术,特别是20周岁以上实施引产手术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
(五)继续加大打击“两非”的力度。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经常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特别是各种医疗资源比较丰富而管理薄弱的地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形成高压的严打态势,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六)规范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琼府办〔2007〕62号文件精神,加强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从2007年12月开始,全面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卫生部门要抓紧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册(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七)提高孕情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查环查孕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从医疗保健机构掌握妇女的怀孕信息,同时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对已生育一个女孩再怀孕的,实行全程管理,对法定外怀孕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通过性别鉴定后而实施选择性别的引产,如发现擅自引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做好督查后的整改工作。省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例,各市、县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如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严厉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上报省政府。
(九)深化经常性督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组成工作小组,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向当地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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