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 65号
- 【发布日期】2007-10-23
- 【生效日期】2007-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7〕 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7年冬季征兵命令,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兵任务的分配
各市(州)征集新兵的数量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按省征兵办公室分配的指标执行。对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由市(州)或所在县(市、区)直接分配名额,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对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山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7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企业单位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应尽量征集2007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尽量多征集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三、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7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7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7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7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六、征集时间
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的,征兵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当地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
七、征兵经费
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予以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征兵工作的有利时机,从实际出发,立足基层,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拓展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法,集中开展大规模、全方位、立体式、系列化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要着力增强征兵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广泛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兵役法规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大对高学历青年、外出务工青年的思想教育,重点讲清征兵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规定,切实打牢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思想基础。大力倡导弘扬“参军报国、义不容辞”,“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尚,切实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个个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条件标准,确保新兵质量。严格执行征兵法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从严把关,按程序办事。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集新兵,合理确定进站比例,严格按标准规范体检,认真组织好征兵心理检测;扎实抓好征兵政治审查,严防将有劣迹青年征入部队。严格征兵文化条件,加大高中和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学生的征集力度,尽量多征集经过院校培养、有专业技能的青年入伍。严格按照规定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超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要深化征接兵方式改革,加强征兵信息化建设,确保新兵质量。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肃征兵纪律。要加强对征接兵人员的教育,提高其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健全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增强征兵工作透明度,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审核把关,主动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征兵工作,加强组织监督。严格新兵复查工作,对违反征兵法规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征入部队的,要坚决退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切实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利用征兵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征兵工作健康进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任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各级军事机关要把做好征兵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兵役机关要全力以赴做好征兵工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搞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要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严密组织新兵运送,保证新兵按时、安全到达部队,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部队接兵人员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
各地要加强新时期征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努力探索提高新兵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新办法、新措施,把依法征兵落到实处。征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各种资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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