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47号
- 【发布日期】2007-10-26
- 【生效日期】2007-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厦府办〔2007〕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维护景区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安机关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交通车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电瓶车、板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车辆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行驶。
确因公共事务、旅游经营、残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交通车辆的,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鼓浪屿风景名胜区通行标识(以下简称景区通行标识)方可行驶。公安机关核发通行标识时,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第四条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车辆,应按照景区通行标识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通行和停放。
第五条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杂货运输板车喷涂蓝色,运输建材和土方的板车喷涂绿色,环卫或公共事业自用板车喷涂银白色。
第六条 机动车、电瓶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板车操作人员应当经鼓浪屿景区板车管理中心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合格证。
第七条 交通车辆在风景名胜区内通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和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路段,机动车、电瓶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交通车辆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通车辆在下陡坡和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礼让过往行人;
(二)转向时,机动车、电瓶车应开启转向灯,板车操作人应伸手示意;
(三)交通车辆途经医院、托老院、学校时,应先停车,确认安全后再慢行通过;
(四)电瓶车在行驶时需提醒行人避让的,应当使用音乐喇叭。
第八条 板车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步行速度通行,禁止快速溜坡和冲坡;
(二)靠右通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严禁酒后操作、单手拉车、倒推车和并列行车;
(三)遇有行人时应主动礼让,使用文明用语提醒,不准高声吆喝、争道抢行,危及行人安全;
(四)装载货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车身0.2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米,货物必须绑紧扎牢,严禁载人;
(五)按照指定的地点停靠,临时停靠装载货物时应紧靠路边,白天装卸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严禁随意占道停靠,堵塞交通;
(六)按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七)统一着装,严禁赤脚赤膊。
第九条 机动车和电瓶车必须依法年审,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条 严禁将景区通行标识转让、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收回景区通行标识。
机动车、电瓶车驾驶人以及板车操作人员不得将证件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鼓浪屿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在景区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规范车辆和行人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私设道路交通设施。
养护、维修道路及因施工影响交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报告。养护、维修和施工部门应在现场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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