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95号
- 【发布日期】2007-11-12
- 【生效日期】2007-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07〕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快从严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工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广东省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省人民政府建立了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并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广东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各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信息报送、宣传教育、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共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三、加强监测预警,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各地、各部门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通过群众举报、信访、广告或媒体披露以及行业监管等多种渠道,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或动向,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甄别,能够处理的要立即进行处理;难以处理或不属于本地区、本行业的,要根据案件性质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过甄别涉嫌非法集资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需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程序提出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先行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有效控制案件主要人员,防止其携款潜逃、造成资产流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查清非法集资单位的情况,特别是集资金额、流向和涉案人数等;银监部门和商业银行要配合做好银行资金的控制工作,防止资金流失;司法部门要及早介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识别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是遏制非法集资蔓延、扩散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宣传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要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力度,通报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提高社会公众的警觉性。要通过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加强广告监管和网络管理,及时清理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广告和打击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生存空间。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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