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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1-18
  • 【生效日期】200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能中的落后生产能力,促进节源降耗,减少环境污染,加快小水泥整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现就对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500万吨,占目前全省落后产能(机立窑)的70%,任务十分繁重。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平稳推进小水泥专项治理,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现“十一五”末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占全省总产能90%的目标,是从根本上调整我省水泥工业结构、遏制水泥行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国家差别电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据此,制定我省实施小水泥差别电价政策,适当扩大小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范围。

(二)实施范围。

1?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2?年产2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中窑径2?5米及以下的生产线;

3?各地新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等量淘汰”的小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4?磨机直径2?2米及以下的水泥粉磨生产线。

(三)电价标准。对上述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一律执行国办发〔2006〕77号文件明确的淘汰类差别电价,即在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同时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收入管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省财政厅,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职责分工

在对小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甄别、提出全省进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省物价局根据小水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小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制发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文件,并跟踪监督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省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小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并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差别电价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经委会同华中电监局和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对小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差别电价行政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执行小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政策负全面责任。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管等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并及时向省小水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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