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发〔2009〕2号
- 【发布日期】2009-01-08
- 【生效日期】2009-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法发〔2009〕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此法规仅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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