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川编办〔2007〕4号
- 【发布日期】2007-02-08
- 【生效日期】2007-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川编办〔2007〕4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正常发挥,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充分调剂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举办形式
要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政府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可按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
三、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一)核编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核定人员编制。
(二)核编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转型或改造的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贯彻实施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实际,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人员编制。
(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管总量、市(州)分解下达、区(市)具体安排的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具体为:
1. 拟定机构编制的方案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划,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以三部门联合报市(州)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区(市)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同意后,三部门联合报省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
2. 机构编制总额的审定
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配备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下达给各市(州)。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各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市批准和下达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予以落实。
(三)编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所需人员按有关规定划转、调动或公开招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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