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227号
- 【发布日期】2007-11-13
- 【生效日期】2007-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贵州和河南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贵州和河南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22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11月8日14时10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二采区中部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500吨,突出瓦斯量约4.9万立方米。该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7人受伤。该矿属民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矿井于2001年初动工建设,2005年3月投产。该矿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安装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KJ90),已县域联网。
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矿井二采区中部临时水仓掘进7米放炮时诱导煤与瓦斯突出。初步了解该矿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2006年10月24日,该矿在掘进2121采煤工作面切眼过程中,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该矿未向有关部门汇报,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按突出进行管理,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瓦斯抽放。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没有形成完善的生产系统就布置工作面,“剃头下山”开采。三是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突出的临时水仓无设计施工。重生产、轻安全。驻矿特派员不懂煤矿业务,不能有效对该矿实施驻矿监督。
2007年11月12日03时02分,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己15-16-24110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2243吨,突出瓦斯量约4.75万立方米。当时事故采区98人,12人被困井下。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9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KJ-4)和瓦斯抽放系统。发生事故的工作面,设计走向785米,采长256米,采高3.3米, 2007年8月开始回采。目前正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已确定3人死亡、9人下落不明。初步分析,造成突出的原因是采面煤层赋存异常,突出部位倾角发生变化且煤层较厚,形成了局部向斜构造,压力大、应力集中;工作面采长较长(256米),两巷本煤层抽放钻孔和底板巷抽放钻孔不能控制全部采长,虽采取了煤壁浅孔抽放的补充措施,但效果不好。
这两起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为认真吸取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防突措施。要督促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严格防突管理,认真落实防突安全责任制、防突管理制度,建立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和防突专业人员。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掌握矿井瓦斯地质变化情况、瓦斯赋存和涌出的变化规律,及时制定和实施各种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效果检验。认真落实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的要求。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瓦斯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健全,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确保瓦斯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部署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必须限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落实技术管理措施;对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三、切实加强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类煤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各类煤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企业要加强自查自纠,落实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把突出矿井的隐患排查作为重点,坚决防止走过场。
四、加强煤矿采掘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掘布置和设计。采掘作业面、硐室、水仓等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无设计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要对每个驻矿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驻矿安全员(特派员)必须是懂煤矿业务的人员,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调换,要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五、切实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关井计划。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关井计划,已公布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关闭、不得拖延。对整合保留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清理、排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特别是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以及瓦斯灾害严重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予以关闭,关死关实,不留后患。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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